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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2019修正)》 
第九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第十条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 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实践中,大多是养父母起诉成年养子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法院会审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的关系是否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是否达到应当解除收养关系的实质性条件。是否长期没有共同生活,存在依赖彼此生活的情形;因为一方结婚、负债等原因导致双方关系恶化;考察一方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以及意愿是否坚定、另一方是否均有解除收养关系的行为表示等

养父母将成年子女抚养至成年后,因关系恶化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对于已步入迟暮的养父母来说,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律后果意味着权利的减少,而对于已经成年的养子女来说则是义务的减少。因此,如果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坚定,法院会尊重其意愿,保障其合法权益。


案例① | (2022)沪0109民初2405号谢某某与方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被告已于2021 年7-8 月因家庭矛盾搬离,原、被告已没有共同生活,且因被告负债等矛盾致双方关系恶化,原告曾数次报警被告亦曾表示原告的养老事宜与其无关,与原告脱离母女关系。原告本人经本院释明解除收养的法律后果后,仍坚持解除收养关系。原告年事已高,从尊重老年人意愿角度考虑,并结合原告与被告间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案例② | (2022)沪0114民初6767号姜某1等与姜龙英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1995 年7月已经成年的被告姜某2自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后原告姜某 1、朱某 1 表示同意并向相关部门申请分户,此时,双方之间的收养关系事实上已经解除·······退一万步说,即便没有此前的这些过往,两原告在将被告姜某 2 抚养至成年后,因关系恶化而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毕竟对于已步入迟暮的两原告来说,解除收养关系意味着权利的减少,而对于已经成年的被告姜某 2 来说则是义务的减少,故对原告姜某 1、朱某 1 要求确认解除其与被告姜某 2 之间的收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③ | (2021)沪0112民初35033号周某与毛某1解除收养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原、被告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结合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确认原、被告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被告于2017年起搬离402室房屋,此后未再与原告共同居住生活,双方不存在彼此依赖生活的情形。现原告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本院告知相关法律后果,原告仍坚持诉请且态度坚决。综合考虑到双方目前的实际情况,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④ | (2021)沪02民终2943号张1与汤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被上诉人汤某与上诉人张1之父张某2已离婚,且双方矛盾较为激烈的现状,对汤某提出解除双方收养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现张1上诉请求驳回汤某的一审诉请,其在二审审理中陈述系为了给妹妹即张1与张某2之女一个完整的家。本院认为,张1与汤某建立收养关系是建立在汤某与张某2婚姻的基础上,在建立收养关系后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现汤某与张某2已经法院判决离婚,汤某与张1之间亦鲜有沟通联络,拟制血亲关系难以维持。综合以上,本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张1虽在诉讼中对收养登记证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收养关系期间,对于不尽赡养义务的成年养子女,养父母可要求其支付赡养费。
收养关系解除后,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成年养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其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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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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