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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 | 语录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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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婚姻家庭与资本市场 Author 黄宇璐律师

前言:

日本电影《漫长的告别》中将“老年痴呆症称为漫长的告别,病人的记忆会一点点消失,离我们越来越远,直到···”

百度百科将阿尔茨海默病(俗称“老年痴呆”)定义为:一种起病隐匿的进行性发展的神经系统退行性疾病。临床上以记忆障碍、失语、失用、失认、视空间技能损害、执行功能障碍以及人格和行为改变等全面性痴呆表现为特征,病因迄今未明。

世界卫生组织预测,2050年全世界老年人口将达到20.2亿,其中,中国老年人口将达到4.8亿,几乎占全球老年人口的四分之一。现阶段的中国,阿尔茨海默症患者人数已居世界第一,同时也是全球增速最快的国家/地区之一 。有数据统计,目前中国痴呆症患者超过1000万人,其中有60%为阿尔茨海默症。65岁以上人群发病率为5%,80岁以上发病率超过30%。

“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针对该问题,本文将从遗嘱的效力规定、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依据、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程序及其溯及力问题等方面进行阐述,与各位一起探讨:

一、行为能力和遗嘱的效力

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处分个人财产或安排身后事项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为:(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民法典》1143条《继承编》中特别列举了四种遗嘱无效的情形,(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三)伪造的遗嘱无效;(四)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依据

综上,既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那么“老年痴呆症”患者所立遗嘱是否有效呢?这里就引出核心的问题:“老年痴呆症”患者是否一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一种资格或前提条件。《民法典》以年龄、智力、精神障碍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其中,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归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归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见,民法典将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作为判断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唯一标准。

司法实践中,通常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宣告行为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院最终判决,法院主要依赖于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

目前诉讼中委托的司法鉴定严格执行“一案一鉴定”的制度。在鉴定结论中,“xxx在本案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述,即鉴定结论仅针对本次诉讼。即使是相同涉案人的其他相关案件,也必须重新进行鉴定,不可进行类推。

三、老年痴呆与行为能力有无必然关联?

现有医学表明,老年痴呆非突发性,而是一种“以进行性认知障碍和记忆能力损害为主的中枢神经系统退行性变性疾病”,随着病情的恶化,可能伴随有语言障碍、记忆丧失等症状。

现有医学还证实:人的认知能力等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于二十几岁达到峰值,此后呈逐年下降的态势,患有老年痴呆仅意味着认知能力等相比同龄水平可能更低、下降更快。

司法部《精神障碍者民事行为能力评定指南》(2018年11月8日发布)第5.1条明确规定:符合以下情况应评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精神状态正常,或虽然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但并不影响其对所进行民事活动的辨认能力,即对该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完好。”

在该指南的附录A《民事行为能力判定标准细则》A.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中也明确规定“既往患有精神障碍,但进行民事活动时无精神异常表现”,也属于“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依据上述,即使曾有医学诊断为患有“老年痴呆症”,仍不能因此推断“老年痴呆症”患者必然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而应区分病情的阶段结合每起个案的情况作出判断。

四、对“过去特定时间”之行为能力的认定

根据查阅的部分案例,司法鉴定意见只能证明鉴定时行为人的认知水平、精神状况,但该鉴定意见无法溯及既往。目前司法鉴定机构往往无法对当事人在“过去特定时间”(如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在黄某某与上海端正公房管理有限公司、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2民终7545号】中,二审法院认为“黄某某方上诉主张黄某某自2004年起无民事行为能力,但其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仅能够证明黄某某2019年无民事行为能力,黄某某方也在审理中陈述黄某某所患XXX疾病性痴呆的病程是渐进性加重的,至于黄某某方提供的病历及医药费用付款证明等亦不足以证明黄某某2008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对黄某某方该上诉主张,本院实难采纳。”

又如在苏庆福等与苏航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案号:(2018)沪0104民初5994号】中,二审法院认为“虽然田某某于2015年被诊断为老年痴呆,但是老年痴呆是一种慢性病,在田某某2015年6月6日的出院情况记录显示:“患者精神尚可,自诉双下肢疼痛、麻木不适较前好转。体查:神清语利,自主体位,颈软”,此时,虽然诊断为老年痴呆,但是神志清楚,对于自己的病情也能自主陈述;

2018年2月16日的住院记录显示:“神清、反应迟钝、语言稍模糊、双侧瞳孔放大等”,但此时语言稍模糊,反应迟钝,2018年6月22日梁某甲被指定为田某某的监护人,但是在此之前并没有证据证实田某某系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推定

民事行为能力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地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民事活动中,确定一个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本应对当事人从事民事活动时的意思能力状况进行个案审查。

然而,果真依此而为,必将极大增加民事活动的审核成本,导致民事活动坠入极其不确定的状况中,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将荡然无存。因此,为兼顾民事活动效率和安全,民事行为能力制度采纳了以年龄为一般判断标准的形式化、类型化规范方法。

一旦发生争议时,决定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受到限制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成年人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首先推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一方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没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则该主张不能成立,即当事人应当被推定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结论

虽然“老年痴呆”是一种精神障碍疾病,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个人的认知能力和辨认能力,理论上只要老年痴呆症患者能清楚辨认自己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就应当认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程序上如果没有其他相反证据足以证明老年痴呆症患者在订立遗嘱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其所订立的遗嘱不存在无效事由,据此应当认定遗嘱有效。

世界上最大的命题莫过于生死,人间走一遭,终究归尘埃。每个人都会老去,体能会退化、记忆会消失、认知会弱化。当年老、疾病降临时,每个人都希望优雅的活着,体面的老去,希望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身后遗产。不轻易否定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尊重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是司法保持谦抑原则、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权利的应有之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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