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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尽力照顾患病兄弟30余年,可以多分遗产吗?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案情如下



在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近期公布的10起涉民生典型案例中,有一则“尽心照顾患病兄弟30年,可多分遗产吗?”的案例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案情如下:30年前,齐先生与妻子离婚,7岁的女儿小丽随母亲共同生活。齐先生离婚后不久,便查出患有精神分裂症、肺气肿等多种疾病。在他患病至去世的30余年里,齐先生的女儿与他一直没有往来。齐先生的四兄妹分工合作,承担起轮流照顾他的重任,他们分担了他的部分生活和医疗开销,定期前往精神病院看望齐先生。四兄妹给与齐先生临终关怀,并为他办理殡葬事宜。齐先生去世后,四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齐先生的全部遗产。本案在法官组织下调解结案,被继承人的房产由四兄妹共同继承,四兄妹向小丽给付案涉房产20%的折价补偿款。丧葬补助费归小丽所有。

问题1:在第一顺序继承人还在,

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能够继承遗产吗?

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亦没有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因此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原则上,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民法典另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民法典第1131条创造了一种新的遗产取得方式,使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基于正义、扶助的理念获得一定数量的遗产。

“扶养”指经济来源的提供、劳务帮助等方面的扶助,包括扶养、抚养、赡养三种类型,既包括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情形,也包括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情形。仅适用于法定继承情形。



问题2:可酌情分得遗产的数额有多少?

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多少遗产份额,在法律上没有规定统一的标准,需根据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此,笔者饶有兴趣地进行一番案例检索。

  • 参考案例①:案号:(2021)沪02民终2934号王某1、王某2与杨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被继承人王某3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未生育子女。王某3与王某1、王某2系兄妹关系,现杨某某、王某1、王某2为继承王某3名下遗产协商不成致诉讼至一审法院。

杨某某患精神分裂症,自2009年4月入住杨浦区精神卫生中心至今。被继承人王某3自2009年起右眼失明,其生活起居、看病住院等主要由王某1照顾。考虑到杨某某本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1自2009年起对被继承人王某3及其家人尽了较多的扶养照顾义务,应分得适当的遗产。一审法院认为,被继承人在大连路房屋中的50%产权由杨某某分得80%,王某1分得20%较为适宜。

  • 参考案例②:案号:(2021)沪0104民初1606号孟某1与孟某2、孟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继承人卜某某(2019年2月死亡)与孟某1是夫妻关系,共生育2个子女,即两被告:孟某2和孟某3。因卜某某在证券账户中的股票无法抛售变现,故孟某1要求依法进行析产分割。

庭审中,赵某某称,卜某某四次住院,均由赵某某照顾,赵某某对卜某某尽到了较多的照顾义务,对此原告和孟某3对于赵某某照顾卜某某的事实予以认可。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采纳了赵某某要求适当分得遗产的要求,并酌情判决赵某某分得遗产的20%。

  • 参考案例③:案号:(2021)渝0114民初921号黄某1,黄某2等与黄某5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被告黄某5自2001年起与其母亲庞友淑与黄某某在黄某某居住地重庆市黔江区XX乡XX村三组一起共同生活直至黄某某去世,即使黄某5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黄某某的子女,但其自7岁起至成年一直随黄某某一起生活直至黄某某去世,黄某5与黄某某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家庭关系和亲情关系。可以认定被告黄某5对黄某某扶养较多,其可适当分得黄某某的遗产,即其享有黄某某遗产的继承权。


通过上述案例,笔者得出如下结论:

  1. “抚养”系基于长期照顾而与被继承人形成稳定的抚养关系,此时被继承人由于年老、疾病甚至被宣告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需要他人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陪伴,需有人负责其衣、食、住、行和生养死葬的义务;

  2. 尽到扶养义务,一是通过其他继承人认可该事实,二是可以通过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及被继承人的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丧葬费发票等予以证明。

  3. 综合遗产性质、被继承人身体和经济状况,酌情分给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遗产比例一般在20%左右。



总结: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家庭是最小的社会单位,家庭成员之间因为血缘亲情成为彼此最亲密无间的人,也是最值得信任和托付的人。父母与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互负法律上的扶养的义务,应当尊老爱幼、互帮互助,守护家庭的和谐稳定。鼓励兄弟姐妹尽力照顾患病,在分配遗产时予以倾斜,这才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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