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异彩实录 | 《看得见的正义》

西部法苑 西部法苑 2023-03-25

- 读书讨论会回顾 -

《看得见的正义》



2022年2月25日19点30分,西北政法大学《西部法苑》编辑部关于《看得见的正义》一书的线上读书讨论会如期召开。20级编务在本次读讨负责人孟庆莉的带领下,从庭审正义、司法独立等多方面讨论法律与正义间的关系。


1. 司法独立

Q1:书中提到在法院启动再审加以改判的案件中,普遍屈从于民众的压力或听从了权威部门或上级法院的内部指令,审判的独立性受到了消极影响。公众如何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社会舆论对司法权独立行使的消极影响?

- A1 -

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影响主要是通过舆论产生的。公众往往有着先入为主的看法,但是先入为主的看法实际上是受媒体引导的,快节奏的社会很多人并不能够也不愿意去了解案件的细节,容易受媒体引导。

首先,对抗舆论最好的方式就是舆论本身,给法院说话的机会,打破司法高高在上的隔膜。作者在“正义植根于信赖”一章中曾经指出:公民对于司法的信任来源于透明与公开。舆论对于司法权独立行使的消极影响很大程度在于某些案件事实、法官裁判依据没有得到有效的公开,于是舆论有了空白,也就给了新闻媒体大肆渲染的空间,这种情况非常容易导致对犯罪分子的妖魔化,从而引起群情激奋,使得司法被道德绑架。但是当某些模糊不清的事实以及审判过程能够通过官方媒体向群众公开,并且得到积极正向的宣传后,舆论发酵的空间就会被磨灭掉,也就不太容易出现舆情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了。

其次,用舆论对抗舆论究根结底是一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问题要根本解决还是要树立起群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任。只有当群众发自内心的相信法官不会存在徇私枉法、暗箱操作等情况,也就会愿意相信法官作出的裁决会是公正的裁决,此时再加以舆论的正响引导,舆情对于司法审判的影响也就会得到较大程度的避免。

最后,还需要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群众甚至包括媒体,凭借着最朴素的正义感去做出论断,有时候是不公正的,正义感不等于事实,道德并不等于法律,舆论对司法正向影响还需要社会基础法律知识的普及。

- A2 -

关于公众如何对司法裁判施加影响,我认为:

第一,媒体报道采用一些倾向性、煽动性的语言,用负面情绪激发网民共鸣,设置舆论议题,由于群众与司法工作人员对正义观念的差异,导致群众利用网络情绪化的传播,出现群体极化现象、网络暴力,从而干扰审判结果。

第二,媒体超越司法审判,提前进行舆论审判,抢在事实查清之前、最终审判之前,对案情做出定性,得出有罪、无罪等结论,如于欢案审理中的所遇到的舆论压力,甚至是道德绑架。如《浙江日报》称:“法治再坚硬,都应该尊重并敬畏公众的感受”。

关于如何消除消极影响,我认为:

首先,官方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并加强媒体行业的管理,完善媒体舆论管理制度。

其次,网民自身也要提高网络发言的严谨性,不能使网络的匿名特性成为恶意评论的掩体。

最后,推动司法公开,比如于欢案审理时采用了微博直播庭审的形式,来回应群众的猜测。

左右滑动更多


2. 审判效率

Q2:你如何看待“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迟来的正义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有哪些?如何在司法裁判的“快与稳”中保持一种理想状态?

- A1 -

我认为迟来的正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正义。

一方面,多年以后对正义的再度补救其实难以弥补当时审判对无辜者所造成的损失。正义一旦被人为延迟,正义所含有的价值也势必大打折扣,甚至在日后会被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舆论所拒绝。很多熟知的冤假错案,如呼格案、张玉环案,这些案子中当事人或是白白丧失了宝贵的生命,或是在狱中虚度了大好年华,正义的迟到改变了他们的人生。虽然我国也有国家赔偿制度来应对相关的情况,但是往往物质上的救济无法补偿时间与精神上的损失,受害人最后得到的法律补偿或司法赔偿总是无法完全修复其所受到的财产侵害或身心伤害。

另一方面,随着时间的推移,案件所吸引的关注度也会随之降低,这样就算是正义最后来临也难以让社会公众舆论满意。迟来的正义不但会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在社会舆论方面陷入不利的局面,甚至会影响到司法系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故而尽可能避免正义的迟到也是司法工作的核心要义之所在。

- A2 -

我也赞成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的说法。

虽然迟来的正义并不意味着案件审判的实体结论发生了错误或者造成了实体上的不公正,但是在产生实体结论的过程中,迟来的正义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迟来的正义是对司法裁判及时性造成的损害。

对于被告人来说,案件的久押不决会使其自由、财产、生命等实体权利处于待判定的状态,不能形成有效的裁判结论;对于被害人来说,凶手无法被及时的绳之以法,其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会对其本身造成“第二次伤害”

关于司法裁判如何在“快与稳”中保持一种理想状态,我认为:

司法裁判的快与稳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其一边要求裁判的形成不得过于迟缓,另一边要求司法程序的运作不得过于急速。因此,想达到“快与稳”的理想状态,实质是要到达一种中庸之道。即一方面,要确保参与审判程序的各部门和有相关利益的各方拥有必要的时间投入,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庭审时间的过度压缩,协调好庭审前、中、后各个阶段的时间。

左右滑动查看更多

读讨负责人点拨

美国模式——法庭限制与媒体自我约束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克拉克法官列出了九种确保审判公正不受媒体报道影响的举措。美国鼓励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协商,即司法机关、当事方和新闻媒体签署协议,通过该协议,新闻媒体的报道空间、限度得到确定。

英国模式——严格限制

英国在司法与舆论问题上采取严格限制的模式,如严格限制未决案的报道,设定藐视法庭罪,特殊案件及其诉讼程序的报道设置限制。

法国模式——刑事立法限制媒体

法国对于司法舆论立法规定:媒体始终不得报道特殊案件;媒体有限度地报道公开审判;对复制的罪行材料以及有关未成年犯的审判,无论是文字或图片均不得发表。对审前或审理中的案件,不得进行有倾向性报道。 

结合以上制度,对于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借鉴到以下经验:

发布禁令,限制诉讼参与人与媒体接触;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审判地点,减少司法审判的舆论压力;完善司法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告知媒体的权利及义务 。

3.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Q3:英美法系为何如此重视程序正义?为什么我国司法体系会形成“重实体,轻程序”的局面?如何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关系?

- A1 -

首先是因为历史传统。英美法系沿用了许多罗马法时期就确立的法律原则,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在裁判时应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当事人应当到庭、当事人享有辩论权等诉讼原则。因此,早在13世纪,程序正义就以“自然正义”的原则出现在了英国普通法中,书中也提到了《大宪章》和爱德华三世颁布的自由律作为佐证。

其次是政权确立。尤其在英国的政权确定中,英国人民通过程序正义与王权进行了漫长的对抗,具有程序正义原则的普通法在那时被视为一种对抗专制权力的肆虐、保护公民基本自由的保障力量。因此,程序正义作为政权确立的根基,不可避免地拥有极高的地位。

最后是内在逻辑。英美法系的程序观念有两大特征,一是程序公正决定实体结果公正,这一原则也被称为程序本位主义观念。受“无令状无权利”、陪审制度和遵循先例等法律制度的内在影响,其特别注重诉讼程序,相信“程序优先与权利”。换而言之,只要能做到程序领域的公正,那么得到的审判结果也是公正的。二是形式正义的司法正义观念。实质正义因为其具有道德价值等不确定衡量因素,判断更难,但是基于程序正义得出的公正结果虽然是相对的,但是更能使得参与诉讼的双方,和与诉讼没有利益纠纷的第三方认可。

读讨负责人点拨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互为目的和手段的

正是在法律一次又一次地实现实体正义的过程中,普通民众建立起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从而遇到纠纷,人们才会选择法律为其设定的程序来寻求救济。在这样一个纠纷的选择模式中,实体正义充当了程序正义的助推剂,司法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也必须充分重视实体正义的这种功能作用,最大限度地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也只有这样,法律的程序才会一次又一次的被选择,法律程序才会发挥其吸纳的功效,把大量的争端吸引到司法中来,使司法成为解决争端的最后一道堡垒,获得人们的信任。



至此,本次读书讨论会告一段落,在本次读讨负责人孟庆莉的带领下,20级编务们热情高涨、积极思考、踊跃发言,虽然本次读讨告一段落,但法律与正义的思考和探索还在继续。

我们下期读书讨论会再会!



以思想之自由

求学术之创新

我们期待听见您的声音

如有不同意见

欢迎您来稿、写留言

或直接参加我们的读书讨论会


往期精彩回顾

编辑:吴杰禧

责编:李欣茹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