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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已水到渠成

代恒猛 马金祥 理论周刊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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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加强志愿服务立法问题再一次被提了出来,引发社会热议。志愿服务法治化是现代志愿服务发展趋势,是我们党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体现。早在2014年,民革中央就曾向中共中央、国务院报送《关于加快我国志愿服务法制化建设的建议》。顺应各方呼声,2017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志愿服务条例》,北京、广东等省市相继出台或修订了志愿服务地方性法规。目前,志愿服务法已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可以说,历经十年,制定全国统一的志愿服务法已水到渠成。

志愿服务存在“碎片化”“零散化”问题

全国性的志愿服务立法缺失,与我国志愿服务独特的发展路径有着密切的联系。我国志愿服务是在学雷锋活动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整体上呈现一种“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演进模式。即,先由基层、民间发起,而后被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所关注,出台政策措施加以引导和扶持。经过长期的试点、打磨,成熟的志愿服务经验做法上升到国家层面,由相关部门拟定成法规文件发布,成为指导行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从实践效果上看,这一实践路径契合了我国的国情,尊重了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但不可否认,由于经历了长时间的摸索和探究,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志愿服务“碎片化”“零散化”问题。

志愿服务以自愿、无偿为原则,是服务他人、奉献社会的公益行为,是广大志愿者奉献爱心的重要渠道。然而这并不代表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存在权责关系。在志愿服务过程中,清晰准确地界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及各方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是维系和支撑志愿服务活动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现实生活中,这种权责关系的不明确、不规范,导致志愿服务被“异化”,即志愿者的善行被歪曲利用和恶意透支、志愿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至于,遇到老人倒地等类似情况,到底帮还是不帮,似已成为难以抉择的“世纪难题”。笔者曾针对“志愿北京”信息系统注册的一些“僵尸志愿者”(即每年志愿服务时间记录“0”时长)进行访谈。在被问及注册而没有做志愿服务的原因“是否有被讹诈的担心”时,访谈对象给予的几乎都是肯定性的回答。有鉴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2017年修订《民法总则》时要加入“好人”条款——“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相对于道德方面的因素,法规制度的匮乏与滞后,缺乏明确的权责规定和对施救者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同样是造成现实生活中种种“见死不救”情况的问题根源。

加强对志愿者的情感动机与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志愿服务立法的核心议题

明晰志愿服务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志愿服务立法的核心逻辑。其道理在于,相对于公权力是政府服务的“原动力”,追逐利润是市场服务的“原动力”,志愿者的情感动机则是志愿服务的“原动力”。为此,要加强对志愿者的情感动机与合法权益的保护,这是志愿服务立法的核心议题。如何做到规范,其前提就是要明晰和规范志愿服务过程中的权责关系。比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志愿服务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权责关系做出了规范,重点列举了志愿者“知情权”“受培训权”“自主选择权”“提供保险权”“记录时长权”“开具证明权”“享受优待权”“隐私权”等。正是由于上述种种规定,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有效预防和化解了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和矛盾,促进了志愿服务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各类注册志愿者已突破2.36亿人。相对于2015年“志愿云”系统上线时的500万人,短短9年时间,注册志愿者人数快速增长。随着人数的迅猛增长和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展,志愿服务越来越深入地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日益呈现社会化、大众化等鲜明特征,涉及的社会关系也越发无所不包、纷繁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行政法规的《志愿服务条例》,无论是从法律位阶上看,还是从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上看,都远远滞后于快速发展的志愿服务实践,“小马拉大车”的效应越来越明显。正如专家指出的,“201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志愿服务条例》,主要适用于政府部门、行政领域,而对于调节全社会层面的广泛性志愿服务缺乏法理依据,也缺乏实施力度。”在此背景下,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从全国人大层面出台更高位阶、全国统一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法》已成为当务之急。

当然,“法治化”的内涵和外延,远不止于一两部法律的出台和实施。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与特定的社区、地域、人群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紧密相连,弥补了国家法律的不足之处,因而又被称为“软法”。在推进志愿服务法治化实践过程中,我们既要重视法律条文的“硬法”作用,也要重视一系列规章制度、风土习俗的“软法”的规范作用。只有“硬法”和“软法”有机衔接、同步发力、综合施策,才能将志愿服务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助推我国志愿服务事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分别为北京市团校党群教研部部长、北京志愿服务发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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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欣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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