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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公司严重失职?法院:罚款30万!

法者心声 2022-12-05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丁某某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为查明案涉事故车辆损失,委托某评估公司对事故车辆损失进行评估。


评估过程中,该评估公司将事故车辆并没有的配件“巡航传感器”计入损失中,计算评估损失数额为351000元。


在审理期间,某保险公司以案涉行为涉嫌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宿迁市公安局宿城分局查实:上述评估报告记载受损配件明细中的巡航传感器,并不属于事故车辆的配件,后差速器是否损坏存在疑点。


后经法院重新委托评估,认定事故车辆损失为186620元。各方当事人对重新评估的结论均无异议。


宿豫法院认为,该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严重失职,部分损失认定缺乏依据,评估意见存在明显错误,不能作为案件裁判的依据,妨害了案件审理及司法秩序,依法应予制裁,并依法作出罚款30万元的处罚。


该评估公司不服,向宿迁中院申请复议,经复议,宿迁中院驳回该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相关评估公司在评估过程中,本应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而该公司未尽调查职责,将评估车辆未有的配件纳入评估数额,实际评估数额与权利人认可的另行评估数额相差悬殊。且该公司的失职行为在通过当事人报警被查明后,导致原二审案件被发回重审,并启动重新评估程序。


因此,导致相关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大大延长,降低了审判效率,妨害了法院的审判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最终损害的是当事人的权益。


来源: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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