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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小学女生校内遭侵害案”: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法者心声 2022-12-05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国普法、法制日报、微博@蓝田宣传等,聚法案例综合整理【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在陕西省蓝田县某小学,一名13岁女生遭4名男生性侵,此事引发广泛关注。6月6日,蓝田县委宣传部就此事发布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全文:


关于网上

“陕西一小学女生校内遭4名男生侵害”的

情况说明


经核实,2020年5月27日下午课间休息时间,蓝田县一小学教学点四名男生(其中两名11岁,两名12岁)对一名13岁女生在男厕所侵害。学校老师发现此事后随即同女方家长联系,女方家长随后报案,经蓝田县公安机关调查后,因涉事男学生未满十四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不够立案条件,不予立案。


5月28日涉事四名男学生已由公安机关送至西安市工读学校(为教育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办的专门学校)就读。同时对该女生加强心理疏导,并选择合适学校就读。


5月29日,蓝田县教科局对该学校进行整顿教育,并按有关条例对相关人员处理:


对该教学点负责人予以撤职;


给予涉事年级任课教师和涉事学生班主任行政警告处分;


给予该镇中心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校长行政警告处分;


对该镇中心学校校长进行诫勉谈话。


蓝田县教科局也以此为戒,进一步加强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和学生法治教育,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出于对未成年人保护考虑,希望社会各界不要再关注报道评论此事,让孩子尽快步入正常生活。


感谢广大网友的理解和支持!



蓝田县委宣传部





案情简介


据媒体报道,5月27日下午,在学校上课时,课堂没有老师,小学女学生小花(化名),被4名男生拽到男厕所实施侵害。小花从男厕所出来,被一名男老师看到,男老师问明情况告诉校方。


  后来,学校通知了小花父亲,小花父亲立即报警,并将小花带回家。



  6月1日,蓝田县公安局给小花父亲一份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上显示:“2020年5月27日,蓝田县小花被强奸案,我局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均未满十四周岁,无刑事责任能力,不需要追求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


律师观点:警方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北京市新桥(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蔡青律师表示,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蔡青律师表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蓝田县公安机关未予立案,是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律师付成晨也表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付成晨律师称,《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责令未成年人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政府也可以介入进行收容教养。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也一直在积极收集未成年犯罪的各项数据,并组织专家学者论证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是否可行的问题。


那么受害人小花和其家长,该如何维权呢?


  蔡青律师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本案中,因4名男生未满14周岁对小花进行的强奸行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给小花造成身体和心理损害的,应当由4名男孩的监护人进行民事赔偿。


  付成晨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通知》也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如果两方当事人在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监护人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对方主张民事赔偿责任。

教育专家:学校应加强相关教育


    事发地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是否有责任?华中师范大学教育专家范先佐教授表示,事发学校存在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责任。现在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条件变好,生活条件改善,各种信息发达,有些孩子成熟比较早,因此学校的教育也必须跟上。对于生理发育期的孩子来说,学校需要从生理教育、性教育以及安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教育提升,不单单教授课本知识。


  同时,他还建议,学校在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上也要跟上时代节奏,比如男女生交往接触该用条文明确的就应该明确,减少不必要事情的发生,让孩子们健康阳光快乐守法成长。


  另外,家长教育孩子也要跟上时代发展,不能单纯依靠学校,需要与学校配合。



最高检观点


2019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主题为“从严惩处涉未成年人犯罪,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新闻发布会。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频道记者] 侵害未成年人的许多案例显示,侵害者本身也是未成年人,却因年龄达不到法定要求而免于刑事处罚,引起较大争议。最高检方面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刚才新闻通报稿已经讲到,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始终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一些未成年人严重犯罪及时批捕、起诉,切实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对于涉嫌犯罪,但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也决不能“一放了之”,必须依法予以惩戒和矫治。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在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上,我们认为,应当坚持两个基本原则:首先,要按照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机制,尽可能消除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保护过程中问题,立足从源头上做好预防工作。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其次,要建立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制度。一些未成年人年龄很小的时候出现不良行为,甚至违法犯罪,因为没有得到适当矫正干预,甚至因此在违法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犯罪性质、危害后果越来越严重。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因此,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罪错程度设置阶梯式的多种实体处遇措施,由相关部门根据未成年人罪错程度和性质及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干预,如切实发挥专门学校的强制教育作用、强化收容教养制度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正功能等等。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史卫忠] 关于目前议论较多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我们也在进行认真研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往往是由于其所处的不良家庭、学校和社会环境所致,单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否从根本上有效解决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值得探讨。最高检会及时向立法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回应社会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




相关案例


2020年5月9日,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迎来民事诉讼开庭。从被害女童母亲贺某处获悉,被告蔡某某家属无一人出庭,目前民事诉讼部分已审理终结,法院将择期宣判。


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田参军称,此次民事诉讼的主要诉求是民事赔偿和道歉,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和误工费等几类主要项目,合计约一百余万元。贺某表示,赔偿之外,她更希望得到加害人家属的致歉。


事件回顾:《大连13岁男孩杀害10岁女童案免刑责:《未成年人保护法》终于要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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