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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最高检:马上解决企业家最关心的这11个"常见罪"问题,慎用刑事手段|法客帝国

李舒律师 法客帝国 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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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马上解决企业家最关心的这11个"常见罪"问题


  •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日报

  • 编辑整理|李舒律师(微信号:lishulvshi


编者/李舒律师(电话:18501328341,微信号:lishulvshi北京律师,专注民企产权保护法律实务和政策研究,办理大量涉民企产权类案件)


一、客观而不带偏见地说,本届最高法院和最高司法机关是近年来工作最积极、成绩最显著的一届,哪怕各界可能会有不同的声音,甚至对他们的工作成果并不满意。不论是立案登记制、司法信息公开、裁判文书上网等一系列影响深远的具体改革措施,还是“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这样硬骨头和倒计时倒逼啃硬骨头的承诺,还是因应中央“保护民企产权”政策而出台系列司法政策以及勇敢大量平反冤假错案的行动能力,坦率地说,都大大超出了绝大多数人几年前的预期。


二、这不,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刚刚发表对民营企业家的讲话,最高法院2018年11月5日马上组织学习呼应,而且并不是空话套话。如果仔细回顾一下2016年8月30日中央出台保护产权的专门意见后,各个衙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的政策现对而言更为系统和及时,最具有可操作性。信息量极大,希望每位企业家都能看到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8年11月6日组织学习,表态更为具体明确和细致,而且的确切中要害: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


四、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这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对于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导作用。十一个重要问题如下:

  • 1.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 2.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 3.关于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 4.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

  • 5.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 6.关于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 7.关于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

  • 8.关于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 9.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 10.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 11.关于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五、说一千道一万,我们要看效果,看民意,看企业家们的心声和行动。我们深知,在目前的情况下,绝大多数问题除法院和检察院外,还有更为强力的公安系统参与其中。我们的确上并不是什么彻底的法治国家,要想将最高领导人的政治宣示变为实实在在的司法行为和个案中的正义和公平,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有这样的政策宣示和学习远远还不够。最关键的,还是要有强大的执行能力、纠正能力,尤其重要的是,要让老百姓、让广大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具有依法监督这些违法乱纪行为的权利和能力,要让他们能够利用手里的法律的武器和中央的产权保护政策与乱抓人、乱查封、乱冻结、乱扣押的坏人们对抗的能力。法律如果没有被执行,权力如果没有被装进笼子里,权利如果没有很好的兑现和行使,中央连篇累牍的政治宣示、政策宣示,恐怕最终都在一个个不能得到救济的个案中消解掉。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最终恐怕只有在绝望中,用脚投票,彻底断了念头和希望。希望为政者警惕和关注。


PS.最近一段时间,我和我们团队的律师们,不断地密集而高强度地转战全国各地出差,我们再上海、深圳、河南、山东、山西、四川、湖北……,不断前行在营救和会见企业家们的路上,不断行走在公安局、看守所、检察院、法院、执行局的路上,我们不断给他们带去希望和最新的政策动态……别的不说,在我们去会见的一串串企业家名单上,我们看到的永远就这么几件事:(1)涉嫌职务侵占(2)涉嫌挪用资金(3)涉嫌非法集资(4)涉嫌骗取贷款(5)涉嫌合同诈骗(6)被套路贷(7)被恶意诉讼(8)被恶意查封、冻结扣押和执行(9)被恶意破产和清算……光看看这些信息,大家就知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的生存,何其艰难。


后附:

1、习近平2018年11月1日与民营企业家座谈讲话全文

2、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1月5日表态全文

3、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11月6日表态全文

4、中央关于产权保护的全套政策法律和文件汇编目录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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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最高检明确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执法司法标准

王治国 徐日丹 检察日报

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时明确强调“三个没有变”。


“三个没有变”

●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


● 我们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 我们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在11月6日召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会上,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三个没有变”关键在落实,各级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着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贡献检察力量。会议要求,把近年来最高检服务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三个文件”,根据当前经济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发展新形势,结合学习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认真总结落实平等保护、加强产权保护、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的执法司法标准。


“三个文件”

2016年2月《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7年1月《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2017年12月《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


李舒律师(电话:18501328341,微信号:lishulvshi按:最高检近年来在民企产权保护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文件,无论是广泛、及时、可操作性方面,均可见最高检作为专职司法监督机关的诚意和力度。就我本人反复学习研读过的,至少有如下十余篇:

  1. 最高法最高检:别再乱抓企业家了!严禁乱查封乱冻结,严禁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

  2. 突发!最高法高检对"虚假诉讼"重拳出击:上刑事手段【法释〔2018〕17号】

  3. 重磅!中政委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件的规定(全文)

  4. 突发!最高检通知:限期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加紧取得突破取信于民(全文)

  5. 突发好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重点查处这6类产权冤错案件(企业家们有福了)

  6. 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7. 最高检:重大冤错案的申诉案件将交异地办理,消除阻力干扰《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

  8. 最高院最高检等:关于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进行从宽处理的实施办法(新规全文12.6)

  9. 最高检出手:严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典型冤案,加强民企产权保护(全文详解)|法客帝国

  10. 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为何连续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对干预司法动真格?)

  11. 最高检:对企业管理者慎用逮捕等刑事措施(人大常委要求建立冤假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12. 最高检新规:重点纠正违法使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查扣财产问题(保障非公18条)

  13.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23条最新解释(2016)

随后,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梳理了11个问题,通过“检答网”提供给各级检察院用于办案指导。这11个执法司法标准,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对于各级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工作指导作用。


记者梳理了这些问题,采访了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


1.关于如何准确区分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集资犯罪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等经济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对待。民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正当融资行为,应当与非法集资犯罪严格区分。


● 一是严格把握非法集资“非法性”的认定,应当以商业银行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同时可以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金融管理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 二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对于民营企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 三是严格把握正当融资行为与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的融资行为,只有证据证明确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才能以集资诈骗罪认定。


2.关于如何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防止刑事打击扩大化


最高检强调,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不得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一是严格按照刑法规定理解和适用非法经营罪中的“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 二是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慎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对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办案中对是否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存在分歧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


● 三是严格把握认定标准,坚决防止以未经批准登记代替“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3.关于如何处理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


最高检强调,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的行为涉嫌行贿犯罪的,要区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要从起因目的、行贿数额、次数、时间、对象、谋利性质及用途等方面综合考虑其社会危害性。具有情节较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机关调查的,对办理受贿案件起关键作用的,因国家工作人员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的和认罪认罚等情形之一的,要依法从宽处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能认定为行贿犯罪。


4.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


最高检强调,要严格把握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犯罪的罪名适用。


● 对于不符合贪污罪、行贿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不能定罪处罚。


● 对于民营企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参与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产生的民事纠纷,不应当以犯罪处理。


5.关于如何准确区分涉民营企业案件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最高检强调,一是民营企业实施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


二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准确区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的责任。民营企业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符合单位犯罪特征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违法所得完全归分支机构的上级企业所有并支配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还要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经营者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6.关于如何通过立案监督防止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负有立案监督职责,有权监督纠正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行为。民营企业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7.关于如何帮助民营企业防控风险


最高检强调,人民检察院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做好风险防控预案,避免因办案时机或者方式的把握不当,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同时,在办案过程中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帮助民营企业化解矛盾。要慎重发布涉及民营企业案件的新闻,对涉及案件情况的相关报道失实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澄清事实,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顾及民营企业关切,最大限度地维护民营企业的声誉。


8.关于怎样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能够采取较为轻缓、宽和的措施,就尽量不采用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一般应当为民营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和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对公安机关违反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9.关于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


最高检强调,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防止“构罪即捕”“一捕了之”。


●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不批准逮捕;


● 对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一般不批准逮捕;


● 对符合监视居住条件,不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可以不批准逮捕。


● 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民营企业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


●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建议公安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 对已作出的批准逮捕决定发现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10.关于可以不起诉的情形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要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 一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不构成犯罪,包括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 二是经审查认定案件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入罪即诉”“一诉了之”。


● 三是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坚决防止“带病起诉”。


● 四是经审查认定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11.关于如何落实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


最高检强调,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的相关要求。


 一是坚持平等保护,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能因不同经济主体而在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上有所不同。


● 二是准确认定“认罪”“认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罪名认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没有异议的,可认定为“认罚”。


● 三是充分体现“从宽”。对于涉案民营企业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认罪态度好,没有社会危险性的,不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条件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从速办理。


最高检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结合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切实加大司法办案和服务保障力度,真正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落到实处,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同时,最高检将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发现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办理涉民营经济发展案件的法律政策适用,以便更好地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附: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解决历史遗留冤案及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联系咨询: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1.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3.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4.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5.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6.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7.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8.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9.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10.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11.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重磅新规!彻底解决涉财产冤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预期(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2.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13. 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国务院

  14. 2017年12月14日,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15. 2017年12月16日,最高检重拳出击:公安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严禁滥用强制措施,8种情形将追责!(产权保护再加码)

  16. 2017年12月28日,终于动真格了!最高院正式启动三起涉民企产权典型案件审查(更多财产冤案亟待解决)

  17. 2018年1月2日,最高院1号文件:严禁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立即纠正涉产权冤错案【法〔2018〕1号】

  18. 2018年1月23日,中央政法委要求:2018年抓紧纠正一批典型民企产权冤案,树立企业家信心

  19. 中政委 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件的规定(全文)|法客帝国

  20. 中央政法委:严防刑事介入经济纠纷,加紧甄别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

  21. 风向标!中央政法委:出台错案责任追究办法(强力追责,才能避免新的冤错案件)

  22. 大快人心!最高法院正式打响了纠正民营企业家冤家错案的第一枪,遗憾没有追责(物美张文中案件评析)

  23. 重磅揭秘:惊动中央的千亿矿权案,到底是怎么回事?(超详细的分析!)

  24. 烈士暮年,冤案能平反吗?最高法院提审牟其中案解读(附裁定判决全文)

  25. 2018年11月1日,信息量极大,希望每位企业家都能看到!(有些信息不要听更不要信)

  26.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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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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