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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暮年,冤案能平反吗?最高法院提审牟其中案解读(附裁定判决全文)|法客帝国

李舒律师👉 法客帝国 2019-07-14

最高院启动牟其中案再审解读

——再审的是民事案件,牟其中的"冤案"还在申诉路上?


文/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 作者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李舒律师

  • 本文经法客帝国重新编辑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本文由北京李舒律师和唐青林律师(电话/微信: 18501328341)写作和整理,转载务必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


牟其中案再审,民营企业家们平反的机会来了吗?


烈士暮年,冤案平反?廉颇老矣,尚能饭否?


1.最高法院提审,牟其中案再起波澜


近期,在司法程序上早已沉寂多年的“牟其中案”,因最高人民法院的一纸裁定(《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8)最高法民抗11号】)再起波澜。

尽管在2016年9月牟其中刑满释放走出武汉洪山监狱时,曾引起过媒体和法律界的一些关注,其虽曾宣称将继续申诉和重整南德集团,但因其已年近八旬且中国商业环境已发生根本变化且刑案民案交织难以重新启动,不少人除唏嘘不已外,基本将其视为不服老不服判的基本宣示。不少人甚至严肃地认为,牟其中案已经没有希望了。而今,相关的民事案件重新进入司法程序,备受关注和期待。


2.牟其中案的特殊背景,赶上了好时代?中央纠正冤错案件,保护民企产权


其实,尽管多年来办理了大量企业家涉产权冤错案件,我对此也许有不同的看法和判断。如同多年来我对中国民营企业家命运的关注一样,早在近20年前我就一直关注牟其中案。因此,早在两年多前,牟其中出狱时,我就结合当前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的新政及司法政策的根本性变化,在多篇(如:牟其中出狱了!中央纠正重大财产冤案新政:含冤企业家们机会来了吗?   以及  大快人心!最高法院正式打响了纠正民营企业家冤家错案的第一枪,遗憾没有追责 )等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产权保护新政系列解读文章中点评分析和解读过。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现已改为“深改委”)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在此之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最高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企产权、筛选纠正历史冤错案件的政策文件(本文文末附系列政策文件目录),2016年9月27日早上6时50分,牟其中乘车离开服刑16年的湖北洪山监狱。可以说,牟其中案件如果有机会重新进入司法程序,是赶上了好时代,有了更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政策的支撑。


3.牟其中是现代中国民营企业家第一人,还是家国天下情怀企业家最后一人?


牟其中1940年生于重庆万州。1974年因与杨曦光(也就是英年早逝的著名经济学家杨小凯)合著《中国向何处去?》,批判文化大革命,提出在中国“建立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体系”,而被捕入狱并被判死刑,1979年12月31日, 平反出狱。1980年2月13日,牟其中辞去公职,借款三百元人民币创办了中国大陆改革开放后第一家私营股份制企业―中德商店。在上世纪90年代,牟其中用1000车皮的轻工产品从俄罗斯换回4架图154飞机,这些飞机成为当时四川航空发展的重要基础。


牟其堪称是现代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最为外界所熟知的有至今被视为商业奇迹的三件事:罐头换飞机、发射卫星,还曾试图开发满洲里(当然还包括把喜马拉雅山炸个缺口改造青藏高原和荒漠地区的疯狂想法)。1999年1月7日,牟其中被捕。后因南德集团“信用证诈骗案”,2000年被判无期徒刑,后因服刑期间狱内表现好,期间曾获得数次减刑并于2016年9月出狱。


牟其中,曾同时肩负中国“首富”和“首骗”两个名号的备受争议的人物,其是否是冤案,在舆论界和法政界,也颇有争议。无论如何,牟其中仍是蛮荒时代一位响当当的人物。作为以家国天下的浪漫主义理想情怀支撑一生信念并将其融入到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商业,牟其中,可以说做到了极致,因此,毁誉参半,也可以算是为一代企业家谢幕的最后一人。


4.牟其中认为的“冤案”,并没有被提审,提审的是相关民事案件


需要注意的是,与不少媒体报道提及的“最高法院为牟其中案翻案”的说法并不准确。根据最高法院裁定描述,本案是“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换言之,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不服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诉,再经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这并不是牟其中最在意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原审被告人牟其中、姚红、牟臣、牟波、夏宗伟信用证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5月30日作出以信用证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牟其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1999)武刑初字第206号刑事判决,以及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00)鄂刑终字第201号刑事判决


刑满出狱后,牟其中目前仍坚持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改判无罪。刑事案件,才是牟其中认为的“冤案”,这才是牟其中在一直“申诉”的案件因此,外行看热闹可以,但要明白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儿。


5.关于最高法院提审的案件本身及其他


根据有关报道和案件材料显示,交通银行申诉的案件情况概括如下:


1996年间,南德集团委托湖北轻工业公司对外与外商签订外贸合同,并委托湖北轻工公司代为向湖北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1996年始,贵阳交行人员李建平为南德集团与湖北轻工公司之间的代理进口合同出具《见证意见书》,南德集团向贵阳交行支付了担保服务费。湖北中行先后为湖北轻工公司开立33单信用证,涉及金额约8000多万美元。后湖北中行对外付汇、垫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湖北轻工公司未依约将资金交付湖北中行。 由于湖北轻工公司无力还款,湖北中行向湖北高院起诉,要求贵阳交行向湖北中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湖北高院判决交行承担信用证项下的全部付款连带责任。


因此,本次抗诉和提审的是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不服要求其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并不是牟其中自己的“冤案”。


当然,本案民事案件的再审与牟其中刑事案件的关系十分紧密。最高法院由此勇气启动案件的再审,相应地,牟其中的刑事申诉,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在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抓紧清理、筛选、审查并启动诸多“典型”的涉财产的民企冤错案件的大背景下,牟其中案的重启,也将有机会。牟其中这么多年来的刑事案件下,唯一指定的代理人夏宗伟,曾担任牟其中的秘书,也是他的妻妹,曾因之系狱,这么多年,一直陪伴着他,一直为其奔走,也从少女,走到了中年,令人唏嘘感佩。


其实,我们更想说的是,如果在今天,如果在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新政之下,是否还会继续发生牟其中、张文中、顾雏军等类似的案件,是否还在中国大地上天天上演着类似的案件,是否还有各地政府和强力机关以法律武器去对付民营企业家们,我相信,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察和结论。


祝福中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真希望用好时代的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武器,重塑政商关系,走出商人肥了就要当肥猪宰杀的中国特色的企业家历史周期魔咒和怪圈。



附一:如何用好产权保护司法政策,保护企业家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18年第一份文件【一号文件】,明确提出“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


“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有关政府违反承诺,特别是仅因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原因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妥善审理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引发的民商事、行政纠纷案件,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已经支付的国有土体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加强破产案件审理,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是适应市场需要具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对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非法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依法予以纠正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这些举措,都很有针对性,可谓招招见血,处处惊心。每一句话背后,都有无数民营企业家的辛酸血泪,和大量有冤无处申、有苦无处诉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们。我(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正在为一个涉及数十亿元的重大涉产权纠纷和政府领导不当干预的大型案件出差,赶到酒店是已经是深夜了。开始研究这份文件,回复完大量企业家当事人关于这个文件的解读咨询意见,竟然毫无睡意。


尽管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这一年多以来密级出台的数十部与民企和民营企业家产权纠纷案件处理和历史财产冤案的司法政策文件,不少内容还是在老生常态,但是,熟悉中国司法政策和本届最高领导层换届后“抓铁留痕”的作风,应该能感受到,中央政策的力度和诚意。同时,也应该明白,这些政策的出台和落地执行,肯定在地方遇到了大量的阻力,尤其是那些参与干预民企经营、滥用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职权乱抓人乱判刑的那些人,并未随着周永康之流的倒台得到清算的情况下,要彻底纠纷历史产权纠纷遗留案件和财产冤案,肯定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除了保持耐心外,更重要的是,要深刻理解政策的来龙去脉、真正掌握目前司法体制和权力的运行规则,进而结合自身案件情况,拿出行之有效的申请文件、策略分析文件和整体解决方案。单独靠一纸伸冤告状文件能够平反冤假错案的历史已经过去了——一定要有好的方法!



在我看来,中央自2016年8月底的第27次深改组会议以来,反复重申产权保护并通过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出台一系列的宣示性的政策文件,是执政党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后再次立约。


第一次以创造并享有财富立约:允许经商发财并赋予合法适当的政治地位——这是改革开放前三十年繁荣发展的前提;


第二次,三十年后的今天,以产权保护立约:对企业家们创造并应当享有的合法的财富要依法保护,对不法侵占的产权要依法纠正,对营企业家群体要平等对待,必要时还需要对特定问题进行豁免。


我相信,这是今后几十年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和商业繁荣的基础。



近几年来,在我们办理和接触的大量各类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产权冤案中,在各类涉产权保护类的典型案件中,常见的情形包括:


(1)因民营企业与国企不能受到同等保护和享有同等营商条件/门槛而产生的纠纷;

(2)民营企业内部发生争议后公权力不当介入后产生的纠纷;

(3)公权力对民营企业滥用查封冻结措施产生的纠纷;

(4)公权力对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滥用刑事手段产生的纠纷;

(5)司法机关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滥用司法裁判权损害民企产权利益产生的纠纷;

(6)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滥用破产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7)在刑事案件中滥用查没手段侵占民企财产产生的纠纷;

(8)在执行案件中滥用利用评估拍卖等程序侵害民企产权产生的纠纷;

(9)被恶意诉讼和虚假诉讼带来无妄之灾产生的纠纷……等等,不一而足。


如我本人多年来一直呼吁的那样,中央,尤其是作为最高司法机关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真正拿出诚意来:


  • 真正主动彻底解决一批涉产权纠纷和财产纠纷的民企及企业家冤案

  • 真正主动纠正一批典型涉企业家财产和产权纠纷的冤假错案

  • 真正主动拿出解决这类历史遗留问题的历史勇气和胸怀

  • 更重要的是,真正处罚一批胡作非为为祸一方的党政领导和司法机关领导


👉我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在彻底让企业家们树立信心。到那时,他们会用脚投票,回来继续投资兴业,继续到他们认为安全的地方去投资和发展,让他们感到安全了,他们才会成为党执政兴国的定海神针。



只有对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尽快启动起来并取得突破,才能真正取信于民。继2017年12月28日最高法院宣布再审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在2018年即发布一号文件【法〔2018〕1号】,无论是最高司法机关为了顺应党心民意,还是在蓄积力量准备在今年真枪实弹的在平反冤假错案,打击非法干预企业经营、以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各类产权冤案中有所作为,这对广大民营企业家而言,尤其是那些喊冤受屈、或心灰意冷、或身陷囹圄、或避走海外的民营企业家们而言,这都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


我希望这是新年开始后的一个重大信号,希望这能为👉我们长期关注、正在办理的部分案件下的企业和企业家们(还有他们的家属们)带去真正的福音。天佑中国民营企业家们!


点击→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最新版本和完整内容、以及典型案件的线索信息等,请与主编李舒律师18501328341联系)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附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民抗11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省府路。

负责人:王毅峰,该分行行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负责人:葛春尧,该分行行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胜利街。

法定代表人:朱家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牟其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因与被申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信用证垫款及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鄂监二民再字第12号民事判决,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高检民监(2017)25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李舒律师按:我很好奇,这个案件生效判决这么多年了,被执行人执行了没有?)



审 判 长 高晓力

审 判 员 沈红雨

审 判 员 黄西武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 蕾

书 记 员 谈 治



附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鄂刑终字第201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单位(原审被告单位):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公司住所:天津市开发区第一大街翠园2-1号,1991年8月10日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人民币3500万元,集体所有制性质。

 

诉讼代表人:郑平川,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蓬安县,大专文化程度,系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总会计师(五人领导小组成员之一),住北京市海淀区永安路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牟其中,又名牟奇忠,男,1941年6月19日出生于四川省绵阳市,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苗圃30号,大专文化程度,天津开发区南德经济集团总裁(法定代表人),住北京市门头沟新桥小区14栋。因本案于1999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点击查阅——牟其中案、牟其中认为的“冤案”、牟其中正在申诉的案件判决书全文



附:中央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利、解决历史遗留冤案及产权保护新政系列政策形成沿革和过程

联系咨询:李舒律师(电话/微信:18501328341)

  1.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明确禁止领导干部的5种干预司法的行为;

  2.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的15种干预司法行为将被记录在案;

  3.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4.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5. 2016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

  6. 2016年3月,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

  7. 2016年6月,公安部在雷洋案发后印发《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

  8. 2016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9. 2016年8月,中央深改组通过《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10.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事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

  11. 2017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重磅新规!彻底解决涉财产冤案,为民营企业提供明确预期(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

  12. 2017年9月8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13. 2017年11月22日,中央重申:抓典型!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纠正真正取得突破,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国务院

  14. 2017年12月14日,突发!最高检通知:严禁将民事纠纷当刑事案件办,确保企业家人身财富安全提振信心(详解)

  15. 2017年12月16日,最高检重拳出击:公安应严格区分经济犯罪与经济纠纷严禁滥用强制措施,8种情形将追责!(产权保护再加码)

  16. 2017年12月28日,终于动真格了!最高院正式启动三起涉民企产权典型案件审查(更多财产冤案亟待解决)

  17. 中央《民企产权保护和涉财产冤案司法政策汇编(2017第4版)》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

    👉(1)涉及刑事案件的财物处置规范

    👉(2)民企投资和产权平等保护问题

    👉(3)滥用刑事措施干预经济纠纷问题

    👉(4)滥用司法措施乱查封乱执行问题

    👉(5)对企业家滥用拘捕等刑事措施问题

    👉(6)民企和企业家产权取得的原罪问题

    👉(7)规范公检法司人员行为的有关规定

    👉(8)禁止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的政策文件

    👉(9)冤假错案的查处办理和平反恢复问题

    👉(10)责任人员的追究和损害赔偿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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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舒律师、唐青林律师,均从事法律职业多年,实务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心及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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