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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中的男性受害者,如何自救

2017-08-23 发声小组 北京同志中心

8月21日晚8:00,作者李某发表了一篇《关于xxx。致所有人》的微博,指出某知名作家对其自身构成了性骚扰和性侵犯,并说“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

 


这篇微博一发,截止22日05:00,已经有了1748万+的阅读量。并且截止21日晚22:23分,微博热搜榜第二位为“xxx性侵”,“李某”出现在第五位,之后很快被撤掉。

 


而某知名作家在微博上对此回应为“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目前事情没有定论,对事件本身不便做评判,今天和你讨论一个严肃的问题:作为性侵中的男性受害者,你会怎么办?


当然有的同学会问,这怎么可能呢?搜索引擎这样告诉你:



联系到最近几篇新闻,在中国男性被性侵的情况并不少见,而且受害人群并不局限在年轻男子。李某在文章中说“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

 

为什么呢?

 

首先解释一下性犯罪的含义:性犯罪可以简单分为性侵犯与性骚扰。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权威、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包括:猥亵、乱伦、强暴、性交易、媒介卖淫等。形式则有暴力型性侵害、胁迫型性侵害、社交型性侵害、诱惑型性侵害、滋扰型性侵害。

 

除了性侵害以外,还有性骚扰,根据资料,性骚扰主要存在三种形式:

 

1.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那性犯罪在我国法律中是如何量刑的呢?

 

《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关于性犯罪,我国《刑法》对14岁以上的男性保护力度较弱。经过有关人士的努力,在2015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终于将强制猥亵罪的被害人由“妇女、儿童”扩大到“他人”。也就是说,男性也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前,即使男性遭遇强奸,司法机关也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害人没有受到严重伤害,侵害人便无法被处以刑罚。强制猥亵男性入刑,是在对男性性权利保护的道路上走出的重要一步。

  

然而法律虽然加大了保护力度,但事实上,男性依然被排除在强奸罪的受害人群体之外。《刑法》规定,只有强奸妇女的犯罪人构成强奸罪,也就是说,强奸男性的犯罪人只能被追究强制猥亵的刑事责任。而强制猥亵罪的法定刑低于强奸罪(强奸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这就导致了法律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弱于女性。

 

此外,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害人只能针对犯罪者的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比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要求赔偿,但不能另行索赔精神损失。但性侵对人的伤害不是以部位论的,而是要综合考虑环境、关系、手段、精神创伤和身体伤害。

 

被性侵的男性不仅在法律上显得弱势,在社会舆论上同样孤立。在这件事上,不少大众的舆论一边倒的向着“娱乐、调侃”的方向一路飞奔。

 


而在这些调侃中,大家讨论的不再是事件本身,而是在调侃当事人的性取向,乃至调侃“同性性侵”。但这一方面是对事实的不尊重(现在事件的真实情况并无定论),另一方面也是对当事人隐私的不尊重。再一方面是对受害者与同性恋群体的不尊重(同性恋不是变态、同性性侵也不应被当作娱乐话题对待)。

 

这件事本身其实是一个特别严肃的事情,尤其是在职场中,当两者地位不均等,处于弱势的一方就很难维权。女性如此,男性也是如此,并且受传统观念束缚,男性更难站出来说自己是受害者。如果你身边的男性友人、亲人遭遇了这样的问题,你是会当做玩笑一笑了之,还是帮助他维护他的权益

 

面对这样的事情,放下娱乐的心态,认真地考虑相关受害人能否有清晰、明确的维权程序,才是事件的核心。


 

事实上,各国刑事立法中仅将女性作为强奸被害人的国家并不鲜见,除我国外,还有新加坡、瑞士等国。

  

但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走在了大陆的前面。1999年,台湾地区《刑法》将“妨害性自主罪”(即对应我国的强奸罪)的客体确定为“男女”,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1世纪以来,男性遭受性侵犯的问题逐渐被各国法律界关注。除强奸罪外,我国《刑法》中诸如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都将受害人限制为女性,法学界专家从未停止呼吁刑法的去性别化

 

将男性列入强奸罪受害者范畴的国家在不断增多。目前,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瑞典、芬兰、挪威、丹麦、西班牙、奥地利、美国、韩国等国的刑法典在规定强奸罪等性暴力犯罪时,都将受害人表述为“他人”。

 

日本于今年7月13日也将正式实施修改后严惩性犯罪的《刑法》,强奸罪的名称改为“强制性交罪”,其受害对象也由此前限定的女性改为“包括男性在内”,法定刑期的下限从有期徒刑3年提高至5年。

 

回到前面的问题,那如果有一天真遭遇了男性被性侵,那该怎么办呢?

 

1、保留证据并报警

 

遭遇性侵后,如何留存证据?

1、不要洗澡,不要更换衣物,这两个行为都会导致对方性侵的证据灭失。

2、如果可能,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的方式保留性侵证据。

3、第一时间报警,请警方进行取证。

4、如果造成身体损伤,就医时要保留相关票据,在侵害人被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索赔相关损失。


2、寻求帮助

 

可以向专业人士或NGO组织寻求帮助:如果你自己或认识的人有相关的经历、如果你不知道该如何面对和解决遇到的性侵事件、如果你还在犹豫要不要站出来,可以拨通下面的任意一个号码,或在文章下方留言。

 

NGO组织名单


 1、北京同志中心  公众号:bjlgbtcenter  电话:010-64466970        

 2、同语    微信号:tongyulalazixun                                                     

 3、彩虹法律热线  电话:4000884517

 4、源众性别发展中心  公众号:bjyuanzhong  电话:010-89941101

 5、为平妇女权益支持  电话:010-53399291  热线:15117905157  

 6、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             

 7、彩虹律师团   电话:4006991201

 8、同志平等权益促进会  微信号:LGBTRights  

 邮箱:cn.lgbtrights@gmail.com  负责人:燕子

 

性侵犯与性骚扰越来越得到社会的关注,也不断有受害者站出来维权。作为真实而又容易受观念或调侃束缚的男性受害者,站出来为自己维权除了意义重大外,更能推动社会认知,促进法律修订的可能性。


部分内容引自《郭敬明被举报了,但更多被性侵的男性选择了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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