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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名官员“主动交代问题”“主动投案”!两者有何区别?

锦观实验室 成都日报
2024-09-07


据江西省纪委监委8月16日消息: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谢来发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目前正接受江西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锦观实验室梳理发现,今年以来,江西多名干部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


如江西省铁路航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温治明,吉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肖兵,万年县委书记毛奇等,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


同时,仅8月以来,多地都有干部主动投案。


8月15日,湖南省地方志编纂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武宁主动投案;


8月14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于长海主动投案;


8月14日,四川省南充市正县级干部张光全主动投案;


8月12日,青海省海东市委常委、互助县委书记强建海主动投案。


那么,什么是“主动向组织交代问题”,与“主动投案”又有什么区别?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同时,《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相关条款明确,主动投案与主动交代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


1.适用时间不同。主动投案仅限于相关人员到案前,而主动交代则既包括相关人员到案前,也包括到案后。


2.适用范围不同。主动投案适用于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中,而主动交代则仅适用于纪检机关执纪审查中。


3.交代内容是否已被掌握对认定的影响不同。认定自首的,不需要考虑纪检监察机关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供述的犯罪事实;认定主动交代的,若系在纪检机关初步核实前主动交代的亦不需要考虑纪检机关是否在之前已掌握其交代的违纪问题,但若是在纪检机关初步核实和立案后交代的,必须是交代纪检机关不掌握的违纪问题方能认定为主动交代。


需要指出的是,相关人员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前主动投案的,或者在纪检监察机关初步核实和立案后主动投案并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问题的,同时构成主动交代。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主动投案”外,还有一个概念叫“自动投案”。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文指出,从主观上比较,主动投案与自动投案都具有自愿性,区别在于意志要求不同。


自动投案是出于行为人意志或者不违背其意志,只要其不表示明确反对即可。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去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主动投案则是出于其意志方可,一般可包括虽非完全出于本人主动,但经他人规劝、陪同投案,而没有将通知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本人去投案的情形纳入其中。


该文还举例称,某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主任金某某贪污案,金某某在出差途中向镇纪委书记唐某打电话表示自己有贪污行为,愿意投案,唐某当日向县纪委报告。次日,金某某在唐某陪同下到县纪委监委接受审查调查,属于主动投案。假如金某某在出差回来后没有到案接受处理,则不能认定主动投案;假如金某某没有主动投案,但其亲友在接到纪检监察机关通知后将其送去投案的,则可视为自动投案。


该文同时指出,主动投案、主动交代的宽大处理幅度应当大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数据显示,党的十九大至二十大五年间,8.1万人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从工作领域来看,投案人员中既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也有国企等单位管理人员;从年龄来看,既有在职干部,也有已经离岗、退休人员。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撰文指出,问题干部纷纷选择主动投案,是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的重要体现。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主动投案后都谈及“害怕”二字,折射出持续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对违纪违法者形成的强大震慑效应。同时,该文强调,主动投案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和相关政策的强大感召。依规依纪依法、精准规范处置,释放出强烈政策信号,让问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迷途知返,向组织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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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文字 谢夏冬
责任编辑 周杨云
校对 蔺虹豆 
审核 饶竹舟
监制 杨扬 
资料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杂志、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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