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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分享 | 亲人离世,留下债务是否需要继承人偿还?

黄宇璐 语录说法
2024-08-25
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限定继承,即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自愿清偿不在此限)。
换言之,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古语有言“父债子偿”,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债权人以全体继承人为被告起诉要求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案例不胜枚举。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一、审查被继承人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确定债务金额;
此类纠纷发生于被继承人亡故后,对债务的成立、是否应由继承人清偿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由于债务仅发生于债权人与被继承人二人之间,继承人多不知情,法院通常会依据是否有借条及其他债权凭证证明等审查基础事实,确定是否存在真实债务以及债务金额。
反言之,如果没有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的证据佐证,继承人可以抗辩债务不存在而不予清偿。
案例①:吕某与张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2)沪0115民初10426号
“原告主张俞某3向其借款,提供了《借条》《收条》,以及其与俞某3之间多次就借款事实及还款事宜所发生的微信聊天和通话录音,再结合原告银行流水、俞某3向原告还款的事实等,本院认定,原告主张的俞某3向其借款的事实存在,双方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对俞某3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362,000元,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被告张某在继承俞某3遗产的范围内予以偿还。”
二、某些情况,继承人表态放弃继承的,仍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1、继承事实已经发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案例②:赵保明、黄华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2020)赣民终880号

“一审认为,胡国华及廖少华长年在外做生意,其经营的收益均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且本案合伙项目发生在胡国华与辛庆云,廖少华与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本案合伙项目可能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辛庆云作为胡国华的配偶,黄**作为廖少华的配偶,是本案的适格被告。黄**抗辩称,本案系合伙纠纷,其不是合伙人,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缺乏法律依据,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虽然胡松华、胡燕琴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法院提交了放弃遗产继承的申请书,但距胡国发去世已六年之久,遗产继承事实已经实际发生,且其作为被告及上诉人参与了重审前的一、二审过程,故其现在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因此,胡松华、胡燕琴也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胡松华、胡燕琴抗辩称其放弃继承,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的抗辩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能成立。”
2、财产事实上在继承人名下,没有实际放弃,仍需在遗产范围内清偿
案例③:马学智、马红梅与马雯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2019)兵民申93号
【再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人高桂玲已于2017年4月28日死亡,马雯系高桂玲的唯一继承人。马红梅向法院提交了吐鲁番房产的购房合同,马雯当庭自认该房产系高桂玲借马雯名义购买;马红梅提交了西山房产的购房合同,马雯当庭自认该房全款购买,其中高桂玲付款20万元,其本人付款4万元;然马雯当庭表示放弃对高桂玲遗产的继承,但吐鲁番房产和西山房产均登记在马雯名下,其作为上述房产的所有权人,在没有实际放弃的情况下,应当在上述遗产的范围内对高桂玲生前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另外,马雯作为高桂玲的唯一继承人,其也应当妥善保管高桂玲的遗产,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清算,以遗产偿还高桂玲生前所欠债务。
尽管上述案例,最高院指导意见却认为:放弃继承无效的,应仅限于未履行夫妻、子女与父母、父母与未成年人子女之间扶养义务,而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判决、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最高院民一庭《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本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应为无效。这里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夫妻间扶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即负有法定义务的继承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放弃继承权,相关权利人有权撤销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但该法定义务的范围不应扩大至合同义务,以及生效裁判、仲裁确定的给付义务。


三、即便放弃继承,继承人仍负有保管遗产、在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担任遗产管理人)
案例④:叶某与孙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4民初21149号
“三被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虽全部放弃继承,但作为遗产管理人,其仍然负有管理遗产,在被继承人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
案例⑤:董某某与叶某某、陈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2020)沪0112民初14407号
“本案中,虽然两被告当庭表示放弃对叶a遗产的继承,对其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但叶a死亡后,其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莘松路XXX弄大浪湾道XXX号XXX室的房屋实际由两被告居住、使用。故两被告作为叶a房屋遗产的实际管理人、使用人,对遗产状况比较熟悉,是最适格的遗产代管人,应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及时对遗产进行清理和清算,并以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其生前所欠债务。······被告叶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管理叶a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归还原告董某某借款261,447.58元”
注:遗产管理人是指对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的人。《民法典》首次确定遗产管理人制度,具体详见:申请遗产管理人“第一案”办案手记分享 (qq.com)一文。

因被继承人身前债务被诉的,黄宇璐律师建议继承人积极应对:
  1. 继承人厘清被继承人债务的真实性、债务金额,是否超出遗产范围;
  2. 如被继承人的债务超出遗产范围,建议继承人考虑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3. 即便继承人放弃继承,仍负有保管被继承人遗产、在遗产范围内协助清偿债务的义务(担任遗产管理人)。

    无论限定继承还是放弃继承,确定遗产范围以隔离被继承人债务与继承人的财产尤为关键,
    继承人可委托专业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协助清理遗产并编制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



END



作者:黄宇璐律师
专业领域:婚姻·继承·监护·企业合规·财富管理



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Guantao Lawfirm

中国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

邮箱 | hyl@guanta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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