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新年开工,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即将于3月展开,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点?侃财君给大家梳理一下。
根据《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2023年度个税汇算将于3月1日至6月30日展开。
《公告》介绍,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3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纳税人在2023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而符合“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其中情形之一的,就必须要办理。纳税人可优先通过个税APP及网站办理汇算,税务机关将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项目预填服务;不方便通过上述方式办理的,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根据《公告》,有四项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个税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分别是: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侃财君获悉,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对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只有在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才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1月份,侃财君就收到了税务部门发来的短信,提醒“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超过了规定额度,记得及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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