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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遴选员额不遴选助理的现实,将使聘用制助理成为大势所趋

法者心声 2022-12-05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刘哲说法 Author 刘哲

现在上级院遴选的往往只是员额,助理不在遴选的范围。


理由是给不了这些助理出路啊,因为他们不会再有上级院助审员和助检员的身份,因此他们上来了也不能在本院入额。


虽然很多下级院的助理,包括员额,对上级院助理的岗位也羡慕的要命,即使是助理岗位他们也想上来。因为他们认为势能优势要比能不能入额重要的多。


但是这里有两个一厢情愿。一方面是一厢情愿的想上去,另一方面是一厢情愿的为你考虑所以不要让你上去,结果搞拧巴了。


我曾经多次呼吁遴选应该双轨制,也就是上级院员额岗位要遴选,但是助理岗位也要遴选,两者应该并行不悖。为了给上来的助理以出路,那么入额应应该实行双轨制,也就是从下级院逐级遴选员额与本院助理遴选本院员额两个通道同步进行。


但是目前还没有政策松动的迹象,从新来的助理不能在本院入额在上级院是一个现实的问题。


这个问题随着资深的助理在本院入额,部分等不及的助理离职,部分对业务岗位失望而转任行政岗位,还有部分调动到其他行政单位等多渠道流失后,上级院的助理变得屈指可数。


比如一个部门15个员额,5个助理,助理变得极为稀缺。


有的人认为既然稀缺,那干脆没有就算了,没有就没有吧。


一个员额陪一个合同制书记员得了。那不就又回到一检一书的改革前了么,而且当时的书记员可都是政法编的书记员,当时的书记员实际上就相当于助理,而不是单纯的书记员。


当初也一检一书,本质上其实一检一助,而现在连这个都做不到,那不是还不如以前么?


而且随着城镇化率的提升,案件的增幅是远超过编制的增幅的,在案件的数量、复杂程度、工作要求、质量效果标准都显著提高的情况,不是增加助手,而是消减助手,这样符合司法的趋势么?


司法责任制的目的,就是希望司法官能够从事务性工作解脱出来,更多的投入到案件的实质办理当中,从而提高办案质量,满足日益提高的司法需求。


因此,在设计了一个司法官+一个司法官助理+一个书记员的基本办案组织形式。


但是现在却越改辅助力量越少了。尤其是上级院办理的都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这显然是与司法发展趋势、上级院的工作重要程度以及改革的目标是相违背的,时间长了是容易出问题的。


这也是我建议助理也要遴选,上级院本院入额的通道不要关闭的根本愿意。


否则上级院的助理增在枯竭。


当然我知道即使政策调整,也需要一个周期。但是现在怎么办?


眼看着上级院的助理都要走光了,再加上很多司法机关合同制书记员的转正出路也不畅通,过几年换一批新人。


结果就导致不仅是助理没有,甚至连明白一点的书记员都没有的局面正在出现。


那到底怎么办呢?


我从读者那里了解到,深圳法院系统已经于去年发布了招聘劳动合同制。审判辅助人员,这个辅助人员既包括了568名书记员,也包括352名法官助理(其中深圳中院是120名)。


根据公布的职业要求,两个岗位报告资格最核心的差别就是,助理岗位明确规定通过司法考试或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者优先。同时考试内容肯定也会有相应的差别。


可见在编制不能及时增加,上级院遴选助理此路不通的情况下,聘用制助理就成了救急之策。


这里边有两个逻辑,编制确实不能轻易增加,因为它的行政成本巨大。因为编制一旦增加就很难降下来,这个行政成本就越滚越大。而且一个行政编制基本来说就是管一辈子,工作三十几年,再加上退休。


但是合同制的意思就是不用一辈子,这就有一个临时性,成本就低得多。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及时增减,也灵活得多。


而且编制不仅是一个数值,编制的多寡直接影响到领导职数的多寡,既包括实职,也包括虚职,这是一个利益地盘大小的问题,所以这可不是几个数字的问题。


而且公务员的长期性不仅在于时间,还有他的成长性,他会随着工作年限存在一个自然晋升的问题,也就是它的行政成本会越来越大。但合同制就会小很多,他没有那么多的晋升阶梯,工资待遇本身可能也会相对低一点。因为他不需要按照公务员标准那样计算。


所以说白了,聘用制司法官助理可能是低成本司法人员扩充,同样的预算可以雇佣更多的人,从而在更大程度上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


这还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成本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决策成本。


它可以让你很快就招来那么多的人,马上就能解决问题,如果是争取编制也许十年也解决不了。


因此,它本质上也不仅仅是省钱的问题,也是能解决与不能解决的问题。


可能就是最现实、最快捷,也是不得已的解决方案。


尤其是对上级司法机关来说,你不这样做,你又能怎么办呢?助理从哪来啊?


当你思考的这些问题的时候,案子不等人啊,源源不断的来啊,现实问题需要解决啊。


这缓慢的行政解决进度,催生了聘用制助理已经落地,并日益成为大势所趋。


而且随着城镇化率的加速提高,发达地区、发达城市的人口吸附作用不断增加,即使在犯罪率稳定的情况下,犯罪总量也必然大幅度提升,但是编制无法及时跟上,聘用制就成为没有办法的办法。


虽然有些地区的人口是流失的,案件总量是下降的,但是编制也不会及时消减,更不可能及时的转移了人口增加快速的地区。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政管理效率与社会发展速度一个不匹配的问题,而聘用制司法官助理时间上就是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了一个司法人力资源的重新配置。


有人会问,聘用书记员还不行啊,还非要聘用助理,有这个必要么?


非常有必要。解决案多人少的核心在于解决办案的问题,在于解决实质的办案问题,也就是增加能办案的人,因为这关乎办案的质量。


而聘用助理就是在聘用能够阅卷、能够撰写案件审查报告、能够撰写法律文书的人,这已经严重超出了合同制书记员的工作范围。


虽然现在合同制书记员在干这个事,但这实际上应该是助理的事,既然让人家干就应该光明正大的让人家干,就应该给这个名份。


当然合同制助理的招聘标准,显然是与合同制书记员不一样,这也是要求通过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原因,深圳的标准还注明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目的就是要办案。


但是合同制司法官助理的入场,让目前的公务员司法官助理会有一种潜在的担心。那就是公务员是不是白考了?


以前,所谓的司法官助理就一定是公务员,而司法官只能从此产生,因此具有不可替代性。虽然等待漫长,竞争激烈,那些是一种自己人的竞争。


从而没有人想过还有合同制的也进来。


如果这些更加努力更加能干,怎么办?那是不是意味着,也要与自己竞争入额机会?


目前来看,还没有这个可能,因为司法官肯定是公务员,这是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公务员法已经确定的。


所以从短期看,公务员司法官助理的铁饭碗还是打破不了的,合同制司法官助理再能干也无法入额。


因此,即使公务员司法官助理不好好干活,也只能从这个队伍里遴选员额。


这就是他们所担心公务员白不白考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好像不白考。


但是这确实对合同制司法官助理好像也不公平,既然承认人家更能干,而且干一样的岗位,工作量更大,工作质量更高,但入额的时候却没有人家的份。可能工资待遇,晋职晋升也与公务员司法官助理也有很大的差别。变成了一种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差别。


因此从长期来看,当聘用制司法官助理上了一定的规模,成为司法办案的主力军,那个时候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也不得正式考虑这些人的入额问题。


也就是公务员白考了的担心,从长期上来说也是要面对的。


但是我认为只要你努力工作,你的什么考试都不会白考,但是如果你只是想混的话,那就真的是白考了。因为任何一个好的体制都不应该为鼓励“混”和保障“混”的利益而存在。


通过聘用制的方式,也就是以市场化机制来弥补目前司法人力资源的短缺,成为新时代的一种客观现实,是我们无法回避也无法阻挡的趋势。


不进则退是社会发展的铁律,对每个人都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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