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匪夷所思!88年出生的书记员侵吞受理费、执行费111笔共1089261元被判刑!

法者心声 2022-12-05


2010年4月,被告人黄晓龙与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到该院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2013年1月任执行局聘用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整理、归档、代领代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工作。

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黄晓龙将从重庆市梁平区(县)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上代领出,应该上缴至国家财政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案款共计1089261元侵吞。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

院刑事判决书

(2020)渝0101刑初959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晓龙,男,1988年X月XX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案发前系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住重庆市梁平区。

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梁平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9月1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18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20〕Z9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晓龙犯贪污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峰、检察官尹浩、被告人黄晓龙及其辩护人朱万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被告人黄晓龙与原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签订劳动合同,到该院担任聘用制司法警察,2013年1月任执行局聘用制书记员,从事案件整理、归档、代领代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工作。

2015年3月至2020年3月期间,黄晓龙将从重庆市梁平区(县)人民法院案款专用账户上代领出,应该上缴至国家财政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案款共计1089261元侵吞。

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3月16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1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70元,于同年4月16日上缴50元,将其余120元占为己有。

2.2015年4月8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执恢复字第00155号案件受理费220元,将其占为己有。

3.2015年4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18号案件执行费625元,于同年4月10日上缴350元,将其余275元占为己有。

4.2015年4月14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177号、00178号、0017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913元,于同年4月30日上缴525元,将其余388元占为己有。

5.2015年4月14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执恢复字第0019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550元,将其占为己有。

6.2015年4月20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164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924元,于同年7月13日上缴198元将其余726元占为己有。

7.2015年4月29日,黄晓龙代领(2014)梁法民执字第00373号、00407号案件受理费、诉前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69100元,于次日上缴64100元,将其余5000元占为己有。

8.2015年5月4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138号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2492元,于同年7月13日上缴1772元,将其余720元占为己有。

9.2015年5月25日,黄晓龙代领(2014)梁法行非执字第00002号案件执行费2300元,将其占为己有。

10.2015年6月10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20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15元,将其占为己有。

11.2015年7月6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9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7161元,于同年8月24日上缴8031元,将其余9130元占为已有。

12.2015年7月13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行非执字第00081号案件执行费977元,于同年8月24日上缴437元,将其余540元占为已有。

13.2015年7月23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262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诉讼保全费5093元,于同年9月21日上缴4043元,将其余1050元占为已有。

14.2015年7月24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57号等系列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4715元,于同年9月24日上缴8995元,将其余5720元占为己有。

15.2015年8月7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仲执字第00014号案件执行费350元,将其占为己有。

16.2015年8月28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312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159元,于同年10月30日上缴1214元,将其余945元占为已有。

17.2015年9月17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130号等系列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25165元,于同年9月21日上缴20745元,将其余4420元占为己有。

18.2015年10月15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473号案件执行费1900元,于同年12月15日上缴50元,将其余1850元占为己有。

19.2015年10月22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行非执字第00083号案件执行费437元,将其占为己有。

20.2015年11月3日,黄晓龙代领(2014)梁法民执字第00333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650元,于同年12月8日上缴1810元,将其余2840元占为己有。

21.2015年11月10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617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175元,于同年12月8日上缴650元,将其余525元占为己有。

22.2015年11月16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仲执字第00004号案件执行费2080元,将其占为已有。

23.2015年12月1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07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79元,将其占为己有。

24.2015年12月8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550号等系列案件受理费共计1508元,于同年上缴1366元,将其余142元占为己有。

25.2015年12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472号案件执行费3049元,将其占为己有。

26.2015年12月30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仲执字第00021号、00022号案件执行费共计3400元,将其占为己有。

27.2016年1月20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484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917元,将其占为己有。

28.2016年1月26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43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03元,将其占为己有。

29.2016年2月4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580号案件执行费154元,将其占为己有。

30.2016年2月5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703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830元,于同年3月4日上缴1850元,将其余980元占为己有。

31.2016年2月16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恢5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900元,于同年3月4日上缴400元,将其余500元占为已有。

32.2016年3月11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88执恢72号案件诉讼费658元,将其占为己有。

33.2016年3月17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88执恢60号案件诉讼费720元,将其占为己有。

34.2016年3月21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88执79号案件诉讼费602元,将其占为己有。

35.2016年3月21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88执13号案件诉讼费5629.33元,将其占为已有。

36.2016年3月21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205号案件执行费、诉讼费350元,于同年6月30日上缴200元,将其余150元占为己有。

37.2016年5月10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127号案件执行费795元,将其占为己有。

38.2016年7月14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497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786元,将其占为己有。

39.2016年8月2日,黄晓龙代领(2014)梁法行非执字第00050号案件执行费320元,将其占为己有。

40.2016年8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435号案件执行费180元,将其占为己有。

41.2016年8月31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00730号、(2016)渝0228执794号、(2008)梁法执950号案件执行费、鉴定费共计3594.58元,将其占为己有。

42.2016年10月17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222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153.4元,将其占为己有。

43.2016年10月25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恢312案件诉讼费2230.81元,将其占为己有。

44.2016年10月31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531号案件执行费41525元,将其占为己有。

45.2016年11月15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28执432号案件执行费3152元,将其占为已有。

46.2016年12月7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852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063元,将其占为己有。

47.2016年12月20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730号案件执行费350元,将其占为己有。

48.2017年1月10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恢442号案件执行费50元,将其占为己有。

49.2017年1月16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1667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218元,将其占为己有。

50.2017年1月17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224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50元,将其占为己有。

51.2017年2月22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1200号案件罚金4484.68元,将其占为己有。

52.2017年2月22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28执1199号案件罚金4700元,将其占为己有。

53.2017年2月22日,黄晓龙代领(2015)梁法民执字第0065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236元,将其占为己有。

54.2017年3月10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228执151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350元,将其占为己有。

55.2017年3月28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371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4999元,将其占为己有。

56.2017年5月2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228执55号等系列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1518元,于同年6月14日上缴1783元,将其余9735元占为己有。

57.2017年5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260号案件执行费408.87元,将其占为已有。

58.2017年6月22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528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900元,将其占为己有。

59.2017年6月28日,黄晓龙代领(2017)执恢277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044元,将其占为己有。

60.2017年7月12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390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489元,将其占为己有。

61.2017年7月18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893、894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513.25元,于同年8月2日上缴263.25元,将其余250元占为己有。

62.2017年8月29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恢354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87元,将其占为己有。

63.2017年8月31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恢423号等系列案件诉讼费共计92738.09元,于同年9月7日上缴88947.07元,将其余3791.02元占为己有。

64.2017年10月30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1031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947元,将其占为已有。

65.2017年11月14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1289号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60300元,将其占为己有。

66.2017年11月27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1015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452.5元,将其占为己有。

67.2017年12月12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113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2068.34元,于2018年5月17日上缴12620.34元,将其余19448元占为己有。

68.2017年12月25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1757号案件执行费16300元,将其占为己有。

69.2018年2月3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57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2653.97元,于同年4月12日上缴17653.97元,将其余5000元占为己有。

70.2018年3月27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1514号、1515号、1516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6850元,于同年8月27日上缴1450元,将其余5400元占为己有。

71.2018年4月13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恢14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8400元,将其占为己有。

72.2018年4月16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恢335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2183.76元,将其占为己有。

73.2018年4月18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825号等系列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共计187790.22元,于同年5月23日上缴119619.8元,将其余68170.42元占为已有。

74.2018年5月21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206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8380元,于同年8月31日上缴4400元,将其余3980元占为己有。

75.2018年5月21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282号等系列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103516.13元,于同年5月23日上缴68891.13元,将其余34625元占为己有。

76.2018年6月6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恢335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0828元,将其占为己有。

77.2018年6月6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41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1800元,于同年8月31日上缴7400元,将其余的4400元占为已有。

78.2018年6月24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204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7187.5元,于同年8月27日上缴4325元,将其余2862.5元占为己有。

79.2018年7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恢296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3979元,于同年9月29日上缴1349元,将其余2630元占为己有。

80.2018年7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338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5373元,于同年9月29日上缴1717.08元,将其余3655.92元占为己有。

81.2018年7月25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33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170元,于同年9月29日上缴1020.2元,将其余1149.8元占为已有。

82.2018年8月21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1390号、1394号、1395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共计5435.89元,于同年11月20日上缴3781.89元,将其余1654元占为己有。

83.2018年8月31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1480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048.55元,将其占为己有。

84.2018年10月23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恢388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55元,将其占为已有。

85.2018年10月24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536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64200元,将其占为己有。

86.2019年1月11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22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75809.92元,将其占为己有。

87.2019年3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恢53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7964.6元,将其占为己有。

88.2019年3月28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1818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7948.6元,于同年5月22日上缴2300元,将其余5648.6元占为己有。

89.2019年4月3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28执301号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6720元,将其占为己有。

90.2019年4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恢386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5872.36元,将其占为己有。

91.2019年5月6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241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46210.2元,将其占为己有。

92.2019年5月27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1732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9550元,将其占为己有。

93.2019年6月25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77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1445元,将其占为已有。

94.2019年7月4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160号案件保全费、执行费14585元,于同年7月22日上缴9584.39元,将其余500.61元占为己有。

95.2019年7月4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091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2390元,将其占为己有。

96.2019年7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8)渝0155执1233号1247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9768.5元,将其占为己有。

97.2019年8月5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697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6859.5元,将其占为己有。

98.2019年8月8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433号等系列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共计12412元,将其占为己有。

99.2019年9月3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2218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2214元,将其占为己有。

100.2019年9月17日,黄晓龙代领(2017)渝0155执1682号、(2018)渝0155执59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13000元,将其占为己有。

101.2019年10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047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81.5元,将其占为己有。

102.2019年10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04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5元,将其占为己有。

103.2019年10月9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079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75元,将其占为己有。

104.2019年10月23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225号等系列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28240元,将其占为己有。

105.2019年11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400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23200元,将其占为己有。

106.2019年11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恢645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107.02元,将其占为己有。

107.2019年11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恢570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5875元,将其占为己有。

108.2019年11月28日,黄晓龙代领(2016)渝0288执478号案件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3720元,将其占为己有。

109.2020年1月19日,黄晓龙代领(2020)渝0155执恢88号案件受理费、执行费28000元,将其占为己有。

110.2020年3月18日,黄晓龙代领(2020)渝0155执112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7305元,将其占为己有。

111.2020年3月24日,黄晓龙代领(2019)渝0155执1889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24300元,于同年6月5日上缴12400元,将其余11900元占为己有。

2020年7月2日至13日期间,被告人黄晓龙已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账户退缴案款1098840元。

同年7月14日,黄晓龙主动到重庆市梁平区监察委员会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晓龙及其辩护人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

本院在审理过程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晓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劳动合同、岗位调动文件、梁平区人民法院关于涉案费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梁平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实施细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代缴诉讼费、执行费凭据及明细表、被告人黄晓龙经办案件表及缴款资料、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清单、银行帐户查询材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人胡某、周某、李某、吴某、殷某、王某、王某二、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晓龙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晓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晓龙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可以从轻处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与前述相同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黄晓龙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黄晓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晓龙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4年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宋 驰

人民陪审员  骆天宝

人民陪审员  李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申 琳

书 记 员  杨 展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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