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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看守所病亡,家属提出224万国家赔偿

法者心声 2022-12-05



紫牛新闻记者从家属申先生处获悉,2月4日,“安徽男子看守所内死亡”案的国家赔偿听证会在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进行。家属代理律师告诉记者,听证会上申某证家属方和阜南县公安局方就该案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到底哪个单位应该对申某证的死亡负责展开讨论,听证会持续4个小时,法庭将择日宣判。


图 家属和周兆成


羁押期间发病延误治疗


根据此前相关报道,阜阳男子申某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当地警方带走,羁押在阜阳市看守所。2019年4月19日转押至阜南县看守所。同年4月28日,申某证家人接到阜南县看守所的电话,被告知申某证“因心脏病复发”而死亡。4月30日, 经查看申某证遗体,其胸部有条状伤痕,心口位置有明显淤痕,手臂、腰侧等有很多淤青和乌紫。


申某证死亡一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西南政法大学鉴定中心对死者进行第一次尸检,认为死者申某证死于“心脏病急性发作”。2019年11月26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申某证在羁押期间死亡开展检察,并委托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司法鉴定中心启动的第二次尸检。2020年 6月1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认定:“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在明知申某证患有高血压、糖尿病情况下出现胸痛时,未尽到高度重视义务,未及时进行针对性排查和有效治疗,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二次鉴定意见通知书虽然认为,看守所存在延误救治,但认为死者系正常死亡。


家属索赔遇一波三折


申某证家属代理人周兆成律师告诉紫牛新闻记者,该案的维权索赔可谓一波三折,在与阜南县公安局的交涉中了解到,阜南县公安局强调由于阜南县看守所驻所医生非阜南县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而是阜南县人民医院的派出医生,所以申某证家属应该向阜南县人民医院主张权利。同时该局认为,该案件属于民事案件,不是国家赔偿案件,应该提起民事诉讼。


2020年6月,申某证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理由是申某证死亡系阜南县看守所“延误了患者接受早期规范诊治的时机”“在申某证病情发展到心源性晕厥的紧急时刻脱离患者,救治方案存在错误”,最终导致申某证死亡,其行为侵犯了申某证的生命权,给其近亲属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应当向申某证家属赔偿及支付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阜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裁定驳回申某证家人的起诉。该案一度陷入僵局。


随后,死者申某证家属向阜南县看守所以及阜南县公安局和阜阳市公安局先后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复议申请。2020年11月25日,死者申某证家属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看守所的国家赔偿案的起诉。周兆成律师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听证开庭,标志着该案正式进入国家赔偿程序。”

图 听证会的告知书


家属提出224万元国家赔偿


记者获悉,死者申某证的小儿子申先生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从下午3点开始一直持续到晚上7点才结束。申某证的小儿子申先生告诉记者,父亲去世距今快要两年了,家里境况很糟糕,好在他和哥哥还算能挺住,但母亲和奶奶总是反复生病,目前母亲罹患严重疾病,正在武汉协和医院住院,申先生的哥哥在医院陪护,所以无法出席听证会。此次,阜南县看守所没有派律师出庭,阜南县公安局以及阜阳市公安局都派代理律师出席下午的听证会。


周兆成律师对记者说,首先非常感谢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申某证家属以及代理律师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听证会上充分发表了意见。在此次听证会上,他代表家属一方共向法院提交了18组证据,并提出224万元赔偿金。


听证会上,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本案到底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以及到底是阜南县看守所还是阜南县人民医院应该对死者申某证的死亡负责?以及阜南县看守所相关责任人员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周兆成说,对方代理律师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刑事赔偿的范围。其认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利利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其认为阜南县公安局、阜南县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并没有实施该条规定的五种情形的任何一项行为。


但周兆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放纵他人虐待、违法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情形,且与公民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受到伤害存在因果关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听证会结束后,法庭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

来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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