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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殴打执行法官被罚款10000元!附视频!

法者心声 2022-12-05



执行法官在工作过程中
难免遇到些不讲理的人
近日
大余县一男子
竟公然殴打执行法官


▲ 现场视频


2010年

挂靠在某公司的王某


与被执行人刘某合伙开发楼盘

2015年

双方因楼盘拆迁户安置工作及购房款分红产生纠纷,以致成诉。


经法院调解,
楼盘的拆迁安置工作由王某负责,
办理安置户产权证所需资金由刘某提供,
刘某认购的房款及分红共计1039万余元,
在抵扣办理安置户产权证的各项税费后,
结余部分由王某支配使用。


2020年6月10日


康某作为申请执行人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找到执行法官想领取该院从被执行人刘某处扣划的款项,执行法官向康某解释,因拆迁安置户的产权证并未全部办理完,根据调解协议,要待所有产权证办理完后,康某才能领取结余款项。

但康某


不听执行法官解释且情绪激动,


并挥拳打向执行法官的脸部


在场的其他法院工作人员立即制止了康某的不法行为。

经法院批评教育,康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认错,写下了悔过书,当场向执行法官赔礼道歉。

2020年6月11日

大余县人民法院依法决定

对殴打法院执行法官的康某

处以罚款10000元的

民事制裁措施

康某的行为不但侵害

执行法官的人身权益

还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这种行为

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大余县人民法院、江西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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