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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规定: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上署名,要担责

胡蝶飞 法者心声 2020-02-21


来源:上海法治报  文|胡蝶飞    
上海司法改革已进入实质性运行阶段,并在不断推进中。继前不久全国首起法官助理出席庭审案件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后,该院今天通过其官方微信透露,已研究制定《关于法官助理在审判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法官助理身份及在审判中的职责、出庭规范等予以了明确,同时规定,法官助理要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并承担职责范围内相应责任。   


据该院官方微信发布的信息披露,法官助理制度是本次司法改革新设立的制度,该院首批28名法官助理亦于9月初正式任命上岗,为了扎实推进这这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了相关规定。
规定中明确,法官助理要在裁判文书上署名并承担相应责任根据规定,案件有法官助理参与的,裁判文书落款处应载明法官助理姓名,位置在裁判日期之下、书记员姓名之上。案件由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职责的,其仅在裁判文书的“书记员”落款处署名。法官助理应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规定》还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做了概括性说明。
规定还明确法官助理身份及在审判工作中的职责。法官助理是具有公务员身份、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经本院院长任命,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能的人员。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和安排下,主要履行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开展调解、起草法律文书等工作职责。  
同时,根据规定,当事人有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权利及处理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确定时即决定该案有法官助理参与的,在向当事人发出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上应载明该案法官助理姓名,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案件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决定有法官助理参与的,应及时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一般应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并应说明理由。对该回避申请是否准许,由主审法官(审判长)决定。
针对法官助理出庭规范,规定也予以了明确。根据规定,在法官安排下,法官助理可参加全部或部分庭审,也可不参加庭审。庭审中法官助理可协助整理争议焦点,传递有关证据材料,即时查询相关资料,协助维持法庭秩序,开展调解等。

区法院制定《关于裁判文书中法官助理的署名规则(试行)》 
进一步规范法官助理署名工作
来源:杨浦法院
  
      为了明确法官助理署名的相关流程和要求,2016年2月1日杨浦区法院制定了《关于裁判文书中法官助理的署名规则(试行)》,提出“两明确、三规范”共5点要求,对法官助理署名问题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两明确”对涉及法官助理署名的原则性问题作了规定:
      一是署名条件。要求法官助理只有在按照合议庭、独任法官的指导起草法律文书时才能署名,不得在法律文书未经法官审核的情况下署名,不得在仅参与前期调解谈话,未实际参与文书草拟的情况下署名。
      二是署名格式。明确法官助理在裁判文书中的署名应在审判人员署名和裁判文书落款日期之下,书记员署名之上,不得置于落款日期之上,不得与书记员同行。
      “三规范”规定了之前法官助理署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一是回避制度。《民事诉讼法》尚未规定法官助理回避制度。要求法官助理适用审判人员回避制度,应在开展工作前告知诉讼参加人有权申请回避。
      二是身份告知。工作实际中,由于书记员人手不足,法官助理代行书记员职责的情况时有出现。要求及时向诉讼参加人释明法官助理身份变化,打消诉讼参加人故虑。
      三是席卡放置。法官助理参与庭审的,一律应使用法官助理专用席卡,置于书记员席卡右侧,不得共用书记员席卡。
      《规则》实施至今,杨浦区法院法官助理署名案件已接近400件,效果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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