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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狗:一只狗狗“跳楼自杀”,法律责任由谁承担?

法者心声 2022-12-05


高空坠物的惨痛!11岁女孩一个动作被索赔544万!家住楼房的都要看看…

看到砸坏爱车的竟然是一只狗的时候,吴先生有些哭笑不得。

“高空坠物听得也不少,第一次遇到狗”,更让他觉得哭笑不得的是,“物业说是流浪狗,是狗自己跳下来的,狗会自杀?”

8月11日,成都武侯区永康路诚品上院小区3栋3单元临街一侧,一只从楼上掉下的中华田园犬砸中了吴先生的汽车尾部,后挡风玻璃被震裂,尾箱被砸出一个凹坑。监控显示,狗狗砸中车辆后又弹落到地上,当场毙命。


事发现场,小狗当场毙命。

小狗如何掉下来的?

监控无记录

吴先生和爱人租住在这个诚品上院小区。8月11日中午,他接到朋友的电话:“掉下来一只狗,把你车砸坏了。”

“狗?”吴先生诧异。他从家中下楼,来到事发现场。

现场,一只黄毛的中华田园犬侧躺在爱车后,口中流出一摊血,已经没有动静。自己的这辆黑色帕萨特尾箱凹陷变形,后挡风玻璃一圈被震裂。


小狗当场毙命。

他用手机记录下了现场的状况,“以前掉烟头、掉毛巾、掉水瓶,这次掉只狗,万一砸到人咋办。况且,狗也是一条生命啊。”

吴先生找到小区物业,监控画面显示:当日中午坠落前26分钟,这只小狗与两名女孩进入3栋3单元的单元门,后女孩进入电梯。小狗则沿着一旁的楼梯上行,但小狗最终去到了哪一层,则无视频记录。

另一段外墙附近的监控画面中,则是小狗最后坠落的瞬间。“侧着掉下来的,砸中车,又弹了起来,落在地上。”吴先生说。而至于从哪一层掉的,怎么掉的则没有记录。

车辆受损

车主怀疑狗系人为丢下来

吴先生找到物业,保安赶到现场拍下了现场情况。“
保安说是流浪狗,不是小区的,自己掉下来的。”吴先生说着笑了,“狗能自己掉下来,它还会自杀?”

事发小区。

“必定是人为丢的!”吴先生笃定。

诚品上院小区共有三栋住宅楼,小狗掉下的位置位于3栋3单元临街一侧。记者自一楼而入,一直探访到了18楼以上的天台。每层两部电梯,四家住户,电梯间过道与楼梯间相连,自电梯出来后,临街一侧为两家住户。

换句话说,如果小狗为住宅楼层掉落,则必须进入住户家中才可。如果不是,则只有天台了。而天台四周均有齐胸的护栏或围墙。不过,结合吴先生视频中记录的小黄体型与护栏的缝隙来看,要钻过去也并非不可能。

“问题是,狗会自己跳楼吗?”吴先生说。

12日下午,物业回应红星新闻称:小狗确实是流浪狗,而到底是不是人丢下去的,或者被谁丢下去的则并无法确认。“监控里只拍到两个女孩,但狗又没有跟着女孩进电梯,外边其他楼层有没有监控。”

“我们能做的是,配合他(吴先生)去调查,但我们也确认不了。”物业一名工作人员说。


车辆受损。

修车费得花5800元

这笔钱该谁出?

吴先生的车已经拖去了修理厂,按照他的说法,换玻璃,修尾箱初步的计算,需要5800元左右。他觉得自己这笔钱出得冤,可这狗又确实说不清楚。“那物业总有责任吧,既然是流浪狗,咋就跑进小区了,进了单元门咋就掉下来了,至少管理存在漏洞吧,他们不应该承担点?”

“我们理解他的心情,也可以配合他去调查,提供资料,比如你要起诉这栋楼,你要报警啥的,我们可以配合,但你说怪我们咋对呢。”物业认为,“那另外你说这个流浪狗,小区这么多通道,要混进来,我们也不可能在每个地方每层楼去安排一个保安啊”。

吴先生暂且只能先自己承担这笔维修费了。不过,他也想是否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给自己维权。

2011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就有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那吴先生是否可以以此来走法律途径呢?曾代理成都备受关注的“高空坠物连坐案”的邢连超律师则认为比较困难,一般该法条的适用在于物品,比如杯子、砖头,因为物品不会自己主动掉下来,但狗则具有一定的主动性,它可以自己活动,尽管不可思议,但也不排除会自己掉下来。

“另外如果硬要适用该法条,也不是不可以,只不过这对住户来讲存在明显的不公平。”因此,邢连超认为,该案更多的是一起意外事件,也就是说,吴先生可能还真要自己承担了。
延伸阅读

高空抛物者要承担这些法律责任!


最近高空坠物的事件频发
坠落的有苹果、铁棍、甚至还有菜刀...
真的只有你想不到
没有坠不下的物品



这不,这次连狗狗都坠下来了,还把一位女士当场砸倒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鸦岗村一栋厂房楼下
两名女子往一间店铺走去,其中一人还抱着个孩子。突然间,天上掉下来一个白色物体,走在后面的女子被瞬间砸中倒地。
慢放画面可见:坠落的是一只狗,而同行的另一名女子赶紧上前看她




诊所的蔡医生目睹了整个过程----
这只狗是中等体型,约30斤重,因为掉下来时,被女子挡了一下起到缓冲作用,狗狗落地后,受到惊吓慌忙逃走,相反女子的情况却很不乐观。

有人把高空抛物称作“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也许很多人认为随手扔出窗外的东西很轻,应该不会砸伤人,但事实并非如此!


30克的鸡蛋从高空坠下的能量
超乎你想象



高空坠落后,在加速度的作用下
鸡蛋不再是鸡蛋,而是炸弹
易拉罐不再是易拉罐,而是煤气罐


来看更多案例!


案例一

4月14日,在甘井子区一小区,35岁的杨女士疑被高空抛下的金属物体砸中头部,倒在了血泊中。她的头皮被掀开,缝了23针,巨大的伤疤让她面临毁容的境地。


案例二

4月17日11时40分许,47岁的送气工淳孝成到武汉江岸区二七街新建社区送气,这是老社区,房子密密麻麻,家家户户紧挨着,大都是五六层高,巷道内又窄又黑,刚好够他骑电动车穿过。可还没走出巷子,意外就发生了。一块红砖从天而降,偏偏击中了淳孝成的头部,他当场倒地,被电动车压在身上,不幸身亡。


案例三

家住广东东莞一小区的翟女士(化名)抱着3个月大的外孙女凡凡外出散步,一个从天而降的苹果砸在了凡凡的头上,致其昏迷不醒。3月19日,据当地警方排查,已经初步锁定扔苹果的住户,但还需要进一步调查才能最终确定。




那么,高空抛物者会受到法制制裁吗?受害者又应该如何维权呢?
再来看一看以下这些案例!
高空抛物者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


坠落物所有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2日早上8时40分左右,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50号楼门市前时,被从天上掉下的一个蓝色铁架砸伤。后经派出所的调查,案发区域内只有余某家搭建此种铁架。蒋某将余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5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余某作为坠落物的所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对蒋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2011年3月7日15时30分许,肖某在晒太阳时,被楼上掉落的一个酒瓶砸伤左腿,花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5343.06元。由于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肖某将可能加害的9-2-1号至9-7-1号六户房屋的使用人王某、冯某、陈某、卢某、何某、刘某与马某(刘某的房屋的租赁者)等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最终判决王某、冯某、何某等六户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分别补偿肖某各项损失7557.18元。


张丽婷法官称,本案中,肖某受伤后即向派出所报警,结合派出所的调查取证、询问笔录以及肖某的就诊记录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能够证明肖某因高空坠落物受到损害的事实。


何某称其事发时不在家,不可能抛掷物品,不应当承担责任。因本案中的致害物为从建筑物中坠落的物品,何某的辩称,并不能证明其没有占有造成损害发生的酒瓶,不能证明其并非可能的加害人,因此何某应该承担补偿责任。


刑事责任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年11月9日至20日期间,张某为发泄情绪,从家中阳台及四楼与五楼之间的楼梯处,多次朝楼下抛掷花盆、玻璃罐、灭火器等物品,导致多辆汽车被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小区里,以高空抛物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终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


过失致人死亡罪

2014年9月1日7时许,董某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距离地面约13米高的楼上抛掷建筑垃圾,其在明知楼下有人打扫卫生的情况下,仍然向下抛掷彩钢瓦,致使彩钢瓦砸中被害人孙某,后孙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在施工期间,已经预见到其高空抛物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却轻信能够避免,最终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重大责任事故罪

2015年7月7日16时许,黄某在施工现场,将一混凝土块(重量7.5千克)从三楼楼顶抛下,混凝土块砸中经过楼下的工人刘某头部,后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规章制度和建设工程基本操作程序,从楼顶抛掷混凝土块,造成被害人刘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判处黄某拘役二个月。


受害人如何维权


1.举证损害事实发生

在能明确侵权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的情况,由具体的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高楼层的居住者要提高责任意识,严禁私搭乱建、乱摆乱放,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但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中,由于建筑物较高,又处于视线盲区,往往难以找到具体的侵权人,只能确定可能加害的范围。在此种情况下,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求补偿。


首先,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高空抛物损害事实的发生、侵权行为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2.举证责任倒置

其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经就高空抛物致其损害的事实举证证实后,由可能的加害人举证证明其非侵权人。

3.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最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而非所有权人。在建筑物出租、借用等情况下,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并不一定是实际使用人。肖某的案件中,案发时刘某已将房屋出租给马某,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是马某,应由马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房山法院长沟法庭张丽婷法官表示,高空抛物时物品下落速度快,冲击力度大,是一种害人害己的危险行为。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除了法律的规范,更重要的是公民个人自我规范的提升,不管是贪图便利的故意抛掷,还是粗心大意的无心之举,归根到底都是责任意识不强。


因此,高层建筑物的使用人,应该提高自我以及家人的责任意识,为自己以及他人创造更加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来源:综合红星新闻、中国安全生产网  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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