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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躺卧闸杆下被车碾死 开车男子被控犯罪 律师:意外事件!

马友泉 方弘 个案说法 2022-07-26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19年11月25日早上8点半,赵某清和其妹赵某珍及赵某珍丈夫一行三人,来到郑州铁路局科研所办公室楼下,即赵某清已逝丈夫的退休单位,他们此行的目的,是前往该单位档案室复印赵某清丈夫生前福利房的相关资料。 在赵某清等人来之前,35岁的张中华如往常一样,8点多从单位开车出发,前往西区外国语小学查勘现场,他所在的单位“郑州铁路设计所”在工务机械段办公楼的隔壁楼。张中华中午在学校吃了碗卤面,没有饮酒,后折返回单位。 另一边,在工务机械段的相关人员接待下,赵某珍的丈夫去查询福利房的相关档案,直到11点半,赵某珍的丈夫称“没有查到”,赵某清要求再次查询,于是赵某珍的丈夫回到办公室,赵某珍去上厕所。待她返回后,赵某清称“有人打她”,遂报警,铁路公安赶到现场。赵某清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因腰疼”,赵某清躺在了道闸杆内侧,随后发生碾压事件。 据监控视频显示,当天13点49分,一名戴着红帽子的老人即赵某清,手拿木棍在镜头中出现,她朝大门方向走去,坐在了车辆放行的倒闸杆内侧,面朝科研所内部,期间有和家属交流,一名门卫也与其交谈过一两句,但没有靠近。

 

一分钟后,赵某清侧身躺卧,一手撑着脑袋,面朝科研所外,背朝内。13点55分,张中华驾驶的白色轿车出现在大门处,有民警、赵某清家属在内的三名人员站在减速带偏中间位置。车右转时,部分人员让开,仍有人站在减速带三分之一位置处;很快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抬起,车辆驶入院内,“咯噔”,伴随一声异响,车身随之震动,张中华当即停车下车查看情况,此时他才发现,单位门禁的道闸杆下躺着一名堵门的老人,其后老人因被碾压身亡。


 在事故发生的第二天下午,张中华被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刑拘,他被羁押3天后取保候审。 他始终想不明白,那天只是日常上班路上的“一次意外”,他愿意对自己犯下的错承担民事赔偿,但是不至于“有罪”。根据警方出具的证明显示,张中华主动承担了死者停尸费用、抬尸费用及尸检费用等。2021年12月7日,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检察院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当时门口警车和人群等影响视线,根本看不到门禁下躺着人。”张中华说,“我没有犯罪,这是一场无妄之灾。” 张中华称他与赵某清及其丈夫并不认识,也在不同单位上班,“我只是误入现场的第三者,我开了快十年车,每天从那里经过两次,都没有出现过任何事故,当天阳光刺眼,转弯的时候,现场有警车和三个人在门口遮挡视线,根本看不到那里躺着一个人。“ 12月7日,该案在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开庭,赵某清家属要求判处张中华死刑,并赔偿400万元。而检察院当庭表示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转自:搜狐新闻客户端

采访对话

方弘:本案张中华被控过失死亡罪,法律上行为符合什么条件可以构成过失死亡罪? 马友泉律师: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 那么,什么行为是过失行为呢?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根据刑法第23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以交通事故为例,如果一个人驾驶一辆机动车,在转弯的时候,没有注意观察后面的行人,他应当观察没有观察,这种行为我们说没有预见后面可能有行人穿过或者是有车辆穿过,是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一个机动车驾驶员如果超速,他认为自己的车技非常好,明明知道超速是危险的或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他认为他能够避免造成交通事故的可能性。这种行为就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那么,这两个过失一个叫疏忽大意的过失,一个叫过于自信的过失。在法律上都叫做一种过失行为。 因为过失行为造成他人的死亡,我们就叫做过失致人死亡犯罪。过失致人死亡犯罪由于主观上是一个过失。所以,它的量刑是判3~7年的有期徒刑,如果情节比较轻的,有可能在3年以下来进行量刑。 方弘: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中华是否应该看到老人躺在地上,他是否应该看到如何判断? 马友泉律师:构成刑事犯罪的责任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如果张中华看到老人躺在地上,而开车将老人碾压致死,那性质变了,很可能就变成了故意杀人罪。 我们从本案来看,张中华与老人之前并不认识,无冤无仇,正如张中华自己说,“我只是误入现场的第三者”,张中华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当天阳光刺眼,转弯的时候,现场有警车和三个人在门口遮挡视线,根本看不到那里躺着一个人”,张中华的这一说法,能得到现场录像,证人的证实。也就是说,张中华现场确实没有看到受害老人。 那么,张中华对造成老人死亡的结果,是否具有预见可能性?也就是说,张中华是否应该看到老人躺在地上呢?这也是本案的关键。是否应当预见要结合行为人的认知水平、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客观环境等因素来进行判断。 本案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曾到现场做过两次侦查实验。模拟事发情况,警车和车周围人员安排至大门周围,赵某清卧躺位置上放置假人,模拟结果为,张中华在案发时驾车驶入时,“应当可以看到在空地上的赵某清”。但张中华本人及辩护律师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当车停在待转弯区域时,现场有工作人员表示“除非注意到下面有东西,刻意看可以看到”,车轮压在减速带上时“已经看不到了”。 方弘:本案为何不以交通肇事罪起诉? 马友泉律师: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区别在于事故发生的地点,是不是在“道路”上。根据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以上死亡,且负主责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如果事故发生在“非道路”上,例如封闭住宅小区,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等,则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可按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定罪处罚。本案发生地点,因为已经过了闸杆,进入了内部道路。所以,检察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 方弘:家属希望死刑,而张中华认为是无妄之灾,不该构成犯罪,您怎么看? 马友泉律师:家属希望判处死刑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本案不是故意犯罪,张中华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本案不可能适用死刑。 本案是否构成犯罪,还是要看张中华当时有没有过失行为?是不是应当看到老人躺在地上? 检察院认为,张中华因疏忽大意,不注意瞭望,将因故躺卧在自动识别车牌道闸杆下,院内侧约半米地上的被害人赵某清碾压致死。 第一点,我们应该注意到本案的几个细节,被害人是故意躺在本应是通行的道闸下,本身就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非常危险的行为,也是自甘风险行为,自己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第二点,张中华开车经过大门,现场有警察和家属站在闸杆前面,阻挡了视线,张中华开车通行时,警察和门卫主动让开,道闸也自动打开,让张中华判断是可以通过的。 第三点,在老人躺在闸杆处,警察和门卫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也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在张中华通过的时候,没有及时阻拦。也让张中华产生了错误的判断。 道闸下不允许人躺卧,应该是基本常识,在以上所有因素的干扰下,相信绝大部分的司机都会产生错误的判断,而陷入被刑事定罪的境地。“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去做根本无法做到的事情,这就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就是在强调对国民意志自由的尊重,即国民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他的行为在刑法上才能被视为是可期待的,若缺乏这种意志自由,那么就缺乏期待可能性,即使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也不能因此认为构成犯罪。 我个人认为,结合当时的情况来看,本案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应作为意外事件来。 方弘:警察,门卫是否有责任?什么责任? 马友泉律师:在被害人故意躺在闸杆之下时,就产生了一个危险,作为现场处置的警察、门卫,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例如将闸杆关闭,设置警示标志,提醒过往的机动车辆,并及时将被害人带离危险地带。 本案最终发生,虽不是现场处置的上述人员直接造成的,但如果他们尽到一定责任,惨案就不会发生。上述人员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甚至是行政责任。


结语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此案的发生再次提醒广大的驾驶员朋友,驾车一定要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稍不留意,就会造成严重后果,付出惨重代价。而维权者也万万不能用自己的生命作为筹码来解决问题。公安人员等职能部门都应以生命安全为第一要务,而不能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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