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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10岁女童致死后,二审死刑却改判死缓?

江淳独步 2020-11-06



昨日,一男子性侵女童致死二审改判死缓一事冲上了微博的热搜,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来源:尊而光律所/百家号)

我们先大致讲讲这起案件!案件中受到伤害的孩子叫小燕。

小燕1岁的时候,她的爸爸因为见义勇为去世,她的妈妈一个人带着5个孩子,靠着种地和打零工维持生计,年幼的小燕也会经常帮妈妈一起干活。

2018年10月4日,小燕和姐姐一起在自家地里摘百香果,随后小燕一个人扛着编织袋到对面山头的百香果收购点售卖百香果,卖完百香果后,小燕在回家的路上却失踪了。

从售卖点到家的距离,全程不超过500米,穿过一段竹林隐蔽的下坡路,走过一片甘蔗地、两块已经抽了穗的稻田、低矮的百香果林,再爬上一个小土坡,就能到小燕家的院坝。

小燕家报警后,2018年10月6日,公安局通报,同村29岁青年杨某被抓获,并对杀害小燕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杨某是看到小燕独自到百香果收购点之后,就产生了邪念,于是在小燕返家途中守着,企图对小燕施暴,小燕反抗病大声哭喊,于是杨某就用手掐脖致其昏迷,随后杨某将小燕装进一个蛇皮袋子带入某山岭。

小燕醒后被杨某用刀刺伤双眼及颈部,杨某随后对其进行性侵,还拿走小燕卖百香果得到的32元钱,并将其装入蛇皮袋,通过滚、搬等方式带下山岭,至一水坑中浸泡,后将其抛弃在一处山坡。

经鉴定,杨晓燕的死因系由于被他人强暴伤害过程中,胃内容物反流进入气管、支气管和气管被锐器刺破,气管外周围血管损伤出血,血液直接流入气管、支气管,造成气管、支气管填塞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手段极其残忍。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奸淫幼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性侵罪,因性侵系10岁的未成年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应从严惩处;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2019年7月12日,一审法院判处杨某犯性侵罪,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责令退赔32元给杨晓燕的母亲陈礼言。

此后,杨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2020年3月25日,二审法院决定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杨某判处死刑的判决,改判杨某犯性侵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杨某限制减刑。

二审判决经过媒体报道后引起一片哗然,很多网友认为杨某罪无可恕,不理解为什么要改判死缓留下他一命。

小尊相信,看到这则消息,愤怒是每个人的第一反应,凭什么这个人能够改判死缓?

可是为什么二审法院会改判杨某死缓呢?

因为二审法院认为,杨某父亲规劝陪同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某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依法对杨某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限制减刑。

其实,一审法院判处杨某死刑立即执行时并不是没有考虑自首这一情节,但认为“杨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罪行极其严重,决定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是考虑到了罪犯的自首情节,如果没有罪犯的如实供述,估计会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

不过我们可以尊重法院二审判决,但是如果就个人的观点来说,小尊想大部分人都会支持“死刑”!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案件的判决并不是仅仅为了惩治作恶者,还有教育、引导其他人的作用。

换言之,二审予以改判,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法官认为“自首”情节应予以评价,在量刑上有所体现,以形成教育效应。

但是,杨某对一个年仅10岁的小女孩就下如此狠手,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极其恶劣,一审判决没有因他的自首减轻处罚并不是毫无道理。

所以为什么会有这么多人支持死刑呢?

想起电影《烈日灼心》里段奕宏扮演的尹警官说过一段话,大概是这样的:

我很喜欢法律。我认为法律是人类发明过的最好的东西。你知道什么是人吗?在我眼里,人是神性和动物性的总和。就是它有你想象不到的好,更有你想象不到的恶,没有对错,这就是人。所以说,法律特别可爱。它不管你能好到哪儿,就限制你不能恶到没边儿。它清楚每个人心里都有那么点脏事儿,想想可以,但做出来不行。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它不像宗教要求你眼高手低,就踏踏实实的告诉你,至少应该是什么样儿。又讲人情,又残酷无情。

小尊也曾经在知乎上看到有人这样说:“在我眼里,如果法律是道德的低保,那么死刑就是法律的低保。对于一些穷凶极恶的人,让他们明白有些坏事,你做了只需付出几年光阴。但是有些坏事儿,你就是不能做,做了你就没命。

死刑像一个石碑伫立在那里,让所有的穷凶极恶之人望而却步。我始终认为,有些人,性本恶。道德和基本法律已经无法约束他们,唯有死刑,能给他们最后一点忌惮,也能给我们,最后一份保障。”

曾经有一位受害者的家属说,希望能够判凶手死刑,不是想要报复,而是只有他的生命受到威胁时,他才能知道生命的可贵。

更确切地说一个剥夺他人生命的人,只有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有可能知道生命的可贵。

但是有时候并不是所有的人在面临死亡时都会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生命的可贵,他们在面对死亡的时候,感受到的是可惜,因为他们可惜自己做的不干净,为什么不走远点。

所谓的死到临头还不知悔改说的也许就是这种人。

其实关于是否支持“死刑”这个问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答案,每个人的心里都有自己关于底线、关于善恶、关于道德的一杆秤,我们只能发表自己的看法,尊重大家的看法。

最后有网友表示,杨某被改判死缓之后,如果在监狱里面表现良好,那么他可能会被减刑,过不了多久就会刑满释放。

其实不难理解为什么大家会有这样的看法,因为之前许多的案例中也不是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事情。

而且死缓就是指已经确立了死刑,可以缓期两年后执行,如果在缓期期间有重大立功的,可以改为有期徒刑。限制减刑意为重大刑事案件判定为死缓时,若后期有减刑,也必须服满一定期限。

但是上述案件中的杨某刑满释放大概率可能是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的,为什么呢?

因为二审改判死缓后,还有一句是“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什么意思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缓限制减刑的情形有哪些?

(一)、在累犯限制减刑

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由于累犯体现了较高的人身危险性,故刑法明确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一条也明确规定:“要依法从严惩处累犯和毒品再犯。凡是依法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体现从严惩处的精神。尤其是对于前罪为暴力犯罪或者被判处重刑的罪犯,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可见,死缓犯作为判处重刑之罪犯,一旦构成累犯,必当从重惩处。

(二)、在七类严重犯罪判处死缓的限制减刑

修正案(八)规定,凡判处死缓的罪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而犯罪者,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这是因为,实施七种犯罪之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从宽情节不宜立即执行,但作为限制减刑的条件是完全符合刑罚精神的。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

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所以杨某最少要关20年。

(三)、在犯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限制减刑。

“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理解上有争议,理论上一般认为,犯罪学意义上的有组织犯罪从严密程度可分为六种:简单共同犯罪、结伙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犯罪。

我们在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时,对这一有争议的“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作狭义界定为宜,典型的包括三种类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邪教组织犯罪。

最后的最后提问:你为什么支持死刑?

江淳按:美国《梅根法案》的逻辑至今仍在美国受到认同——将性侵未成年人者钉在耻辱柱上,永远处在公众监督眼光下。


1994年7月,美国新泽西州,杰西·廷门德库瓦斯将邻家7岁女孩梅根·坎卡哄骗到自己家中,说要带她看看小兔子,最终将女孩强奸并残忍杀害。


这起案件震惊全美。在受害者家人和当地政界人士推动下,新泽西州率先出台《梅根法案》。同年,这个法案也在联邦层面获得通过。该法案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性犯罪者即便获释之后,也必须及时向当地执法部门报告自己的地址变更、工作变化等情况。未及时报备属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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