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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支持学区房?】146万买“学区房”学校竟让搬走了,法院判决...

烟语法明 2022-04-29


为孩子读书方便,王某夫妇在昆明某中介公司介绍下,花146万元买下了一套二手房。然而,买了房子还不到一周,学校贴出搬迁公告,所谓的“学区房”不存在了,房屋价值缩水,为此,王某夫妇将卖家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合同,或者以较低价买该房屋。而同时卖家也将王某夫妇告到法院,要求王某夫妇支付20万元尾款。

日前,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消息,2020年3月,王某夫妇在某地产中介公司的介绍下,看中了张某夫妇的房子,双方与中介公司一道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屋预售价为146万元,王某夫妇于当日支付定金6万元。

3月25日,王某夫妇和张某夫妇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重新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45.8万元,王某夫妇于当日支付了119.8万元,加上此前的6万定金共计支付125.8万元。双方约定其余20万元于4月25日付清,房款结清当日交付房屋。

原本协议签订得清清楚楚,剩下的尾款也不多了,到期付款交房就完了,没想到就在这一个月时间,却出现了重大变故。

原来,王某夫妇之所以要购买这套二手房,就是看重这套房子是学区房,旁边有小学可以让孩子读书。没想到3月31日,王某夫妇看到了该小学的搬迁公告,“学区房”不复存在,不仅孩子没法因这套房子上学,还面临房价暴跌的风险。王某夫妇于是联系张某夫妇,提出变更合同,以较低价格成交或者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张某夫妇并不同意。

两边都不愿让步,于是都将对方起诉至五华法院。买家王某夫妇认为,二人购买房屋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孩子上学,如今学校要搬迁,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继续履行对自己不公平,请求法院判决变更合同,以较低的价格买下房屋。而卖家张某夫妇认为,在王某夫妇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后已经对房屋产权作了变更登记,王某夫妇应该支付剩余20万房款及违约金。


两案并案审理后,五华法院认为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的交易价格是否应当减少?王某夫妇是否应当支付购房尾款及违约金?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在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均未提及案涉房屋应为学区房或者是否可以就读小学等事宜;其次,虽然在房产买卖中有情势变更的相关规定,但该规定中的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而本案纠纷中,房价涨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原、被告均应自担风险。因此,王某夫妇主张将房价降低25.8万元成交并要求张某夫妇退还多出来的5.8万元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应当支付尾款,至于张某夫妇提出的违约金,因王某夫妇在知晓学校搬迁一事后一直积极协商,并非刻意拖延,故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由王某夫妇向张某夫妇支付购房尾款20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这样说:为了孩子上学,家长们费劲了周折。在此要提醒各位家长们,不要迷信所谓学位房、学区房,除了本案中出现的学校突然搬迁的情况,现实中还有很多开发商夸大或歪曲政策,捏造学位房、学区房事实出售房屋,或者买了房后学校迟迟建不起来孩子依然无法上学的情况。买房是件大事,孩子上学更是一件大事,如果要将这两件事挂钩,就一定要全面了解政策,谨慎考虑,不要盲目“押宝”。

综合:昆明市五华区法院、春城晚报


阅读链接

1.开发商售楼广告中对于学区房的承诺内容明确,属于合同内容,对开发商具有约束——陆山与淮南恒久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卖人在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相关教育优惠措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购房者基于对此的信赖才购房的,该宣传内容应当视为要约,出卖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4)淮民一终字第0016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商品房销售广告中有关“买房读名校”的承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视为要约——北京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余云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单中有关“买房读名校”的承诺具体明确,对购房人是否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此该承诺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号:(2014)二中民终字第325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法信精选

3.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较为醒目位置印有“学区房”字样,并对学区房的承诺内容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该承诺应视为要约——熊芳芳与宁波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在报纸媒体上发布的销售广告下方较为醒目位置印有“学区房”字样的,该广告的内容属于商品房屋相关配套设施的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因此,该允诺应视为要约,应视为合同内容。

案号:(2015)甬海民初字第379号
审理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4.开发商在广告中宣传该楼盘为学区房,但未有具体承诺,购房者也未能证明该学区对于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该广告宣传内容不视为要约——吴建东、黄静菊与江苏中成华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通过有关媒体发布广告宣传的学区不在开发商楼盘的开发规划范围之内,且购房者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开发商宣传的学区对于双方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具有重大影响的,该广告宣传内容不能视为要约。

案号:(2018)苏民申18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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