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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第一案”:县委书记贪污6.9万元,被枪毙!

烟语法萌 2019-10-13

综合来自:中国共产党网、正义网及邵景均著《中国反腐倡廉之路》、中国检察出版社《让贪官说实话》等。


审判王仲

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的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其腐败行为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


王仲,天津市蓟县人,1947年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从1976年2月起,任海丰县委副书记、县委书记、县革委会主任,1981年8月调任汕头地委政法委员会副主任。


侵吞缉私物资影响恶劣


自1980年7月至1981年8月,王仲以“作价样品”、“照顾领导”“外出需要”等借口,大量侵吞缉私物资,先后通过缉私管理人员从汕尾镇、海丰县公安局汕尾分局、汕尾边防检查站等缉私物资仓库拿走手表263只、收录机17部、电视机1台、电风扇2台及其他物品一部。王仲侵吞的物资,按海丰县当地零售价折算计58141元。


海丰县与港澳海上交通方便,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施行,同港澳的联系日益频繁,从港澳回乡探亲和申请去港澳的人也越来越多。1979年秋,当地一位广播员,给王家送了一台17英寸黑白电视机,因此他赴港探亲报告提早获批;不久,海丰县教师送给王仲一台彩电和收录机,该教师一家5口去港的要求亦顺利获批。


尝到甜头后,王仲的胆子越来越大。此后他开始大量收受、索取港商的电视机、收录机、电冰箱等,然后转手卖出。当时,海丰县打击走私贩私斗争正处于高峰期,被查获的私货在汕尾镇堆积如山,令王仲垂涎三尺。他到处“视察”堆放私货的现场,钻入各个缉私货物仓库,想要什么就拿什么,把大量缉私物资攫为己有。


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1年7月,王仲先后收受和索取6名申请去港人员的贿赂,共有电视机6台、收录机2部、电冰箱1个,价值11608元。王仲接收贿赂后,多次向县公安局下“指示”、批条子、授意、说情,为行贿者积极活动,使11人提前获准去香港。


在此期间,王仲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的总金额达6.9万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王仲的不法行为在海丰县影响恶劣:沿海猖獗一时的走私活动得不到有效制止,一批干部被腐蚀,一些党的基层组织瘫痪,一些缉私人员执法犯法、监守自盗。海丰县一时成为远近闻名的私货市场,甚至有人讥讽地将海丰喻为“远东的国际市场”。


苦心经营“政法之家”


为方便自己更顺利地拿到更多走私物品,王仲挖空心思把家属子女安排到重要工作岗位,拉着一家人从事经济犯罪活动。


王仲的妻子陈巧兰,原来在潮阳县工作,1958年自动退职。按国务院有关政策的规定,对此类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工作,不存在什么落实政策问题。可是王仲为陈巧兰“落实”政策,不仅恢复职务,而且把她提升为县文化馆副馆长,后来调到汕头地区民政处工作。他的几个子女凭仗王仲的权力,都安排了工作,并很快转为干部,安排到政法部门,形成了一个“政法之家”。


讽刺的是,在王仲的指挥下,这个所谓的“政法之家”从一开始就是目无国法,无法无天。他们自己形成了一个“抢私”链条,王仲抢私,他老婆藏私,他儿子贩私。许多时候,他自己也亲自动手销赃。他的家就是一个贩私市场,各式各样的人进进出出,在那里进行私货交易,洽谈办理申请去港事宜,简直是一个“犯罪之家”。


王仲出去开会,甚至把居住的房间,也变成贩卖私货的交易场所。他常常衣袋里装满了手表,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当面洽谈,当面成交。1980年1月20日晚8时,海丰县海城镇工商管理所的检查路卡,查获王仲的儿子王建成准备运往潮阳峡山的一批私货,计有手表132块,以及大批进口衣服、布料、家具、香烟和高级药材。事情发生时,王仲在广州开会。23日下午,他刚从广州回来,就聚集家人商讨对策,以便应付上级机关调查。


王仲手段“高明”,他策划王建成将计就计,把私物运到汕头,按照被检查过的票据,卖给有关的单位,再折回潮阳,把被检查情况向贩私分子打招呼,进行串供,订立攻守同盟。于是,王建成当晚又乘上那辆崭新的丰田车,回到汕头,依计从事。以后,又多次到潮阳,出示上级有关调查他这次贩私没有问题的结论文件,给贩私分子吃定心丸,进行更猖狂的贩私活动。


在机关内部,王仲采取排除异己以攻为守的策略,说:“有人利用小王打老王。”甚至还在一次县三级干部会议总结报告时,扬言说:“有人想把我赶走,看谁先走!”“你要整我,我就要整你,看谁先垮。”当时,在场的干部听后为之愕然。


中央纪委恢复组建,重在打击经济犯罪


1978年12月18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在北京举行。全会同时决定恢复重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1年2月24日至3月4日,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决议认为,陈云同志提出的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对党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是做好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随着纪委的恢复,反腐倡廉工作逐步展开。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广东等省的一些干部甚至担负一定领导职务的干部出现极端严重的走私贩私的犯罪行为。

 

王仲身为中共海丰县委书记、革委会主任,并实际担负领导、指挥海丰县缉私工作的重任,竟无视国法,利用职权,肆意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在他的纵容和影响下,海丰县一些干部和缉私物资管理人员,乱拿和私分缉私物资的现象十分严重。海丰县走私贩私一度泛滥成灾,社会秩序混乱,沿海一些社、队的基层党组织丧失战斗力,有的甚至烂掉了,王仲负有领导责任。王仲的犯罪活动,也严重地败坏了党和国家声誉,危害了社会主义事业。


1982年2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海丰县四艘缉私艇人员执法犯法被速捕法办的消息之后,王仲自感问题严重,为了掩盖罪行,与妻子陈巧兰、儿子王建成等人将赃款赃物转移疏散到8个亲友家窝藏,并与有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对抗审查。



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检察分院立案侦查,掌握了王仲大量的犯罪事实。1982年8月24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汕头地区分院批准将王仲依法逮捕,并于1982年12月31日将王仲一案诉至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仲,利用职权侵吞缉私物资、受贿索贿总额达69749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涉嫌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


陈云亲自过问杀一儆百


此案的处理,受到时任中纪委第一书记陈云的极大关注,他多次听取案情汇报,先后派出100多人次的工作组调查此案。有人说,王仲是老同志,曾为党作出一些贡献,是否该从轻处理。但陈云认为,在改革开放的关键时刻,在一个地区出现如此严重的情况,王仲起到非常坏的作用,如果不依照党纪国法惩处,对打击经济领域严重犯罪活动及改革开放都是不利的。



于是,广东省汕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5条、第185条和第53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王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王仲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执行枪决。


1983年1月17日,广东省汕头市人民广场举行公开审判大会,曾担任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的王仲,被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这个消息通过报纸、广播和当时还为数不多的电视迅速传遍了大江南北,王仲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枪毙的县委书记,在当时引起了不小的震动,对全党全国都是一个警醒。因此,王仲案也被称为“改革开放第一案”,当时的《南方日报》、《人民日报》都进行了公开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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