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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多地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罪,《法官法》规定的枉法裁判认定机制是否能够适用?

烟语法 烟语法萌 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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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检察”公众号昨天发布案件播报:近日,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依法对临泉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臧华杰立案侦查。该案系一起虚假诉讼犯罪背后法院审判人员徇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损害司法公正的职务犯罪案件。


检察机关已对犯罪嫌疑人臧华杰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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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人民网安徽频道讯 近日,中共望江县纪委、望江县监察委对原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向东作出开除其党籍和公职的处分决定。


安徽纪检监察网发布消息,3月29日,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向东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月23日,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望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原庭长陈向东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初步查明,陈向东在担任望江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期间,在主审望江县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利用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与案件原告方串通,收受案件原告方贿赂,徇私情、谋私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其行为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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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南海网、南海网客户端海口发布消息,从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屯昌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原庭长韩永煌涉嫌徇私枉法罪一案,由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依法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韩永煌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韩永煌,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永煌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则是构成徇私枉法罪。


长期以来,关于枉法裁判罪及徇私枉法罪认定标准一直存有争议。本号曾经发布过一篇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法官与当事人“三同”取证后判决支持其请求,判决结果后经再审撤销,两级检院均认为构成枉法裁判罪,两级法院均判法官无罪》案例,而就在今年的4月29日、30日,曾经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民事审判庭审判长王成忠、东辽县人民法院原民二庭庭长张大庆民事枉法裁判罪上诉案二审在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昔日的两名法官庭审上叫屈落泪,辩护律师辨法析理,与公诉人主张的构成枉法裁判进行辩论,主张他们无罪。


尤其是其中的王成忠,法庭上更是发出了“我没有收任何人一分钱,没有任何违反法官规范的行为,更没有犯罪行为。”、“这个案件从法律事实、客观行为、还有内心想法,这三个递进的层次讲,我都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不像受贿犯罪那样具有索贿受贿数额、来往财物交易佐证等客观证据,枉法裁判罪“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认定标准中,“徇私情、私利”、“明知”、“故意”等,明显是主观认识范畴,而徇私枉法罪中也同样存在“明知”、“故意”等字样表述,很容易在对“明知”、“故意”等主观判断上,社会大众、追诉司法机关与涉案当事人或辩护律师、最终的司法认定机关之间,存在认识偏差。


法理上,人们一般将缺少客观认定标准、多属主观恶性理解范畴的刑法罪名,称为“口袋罪”。曾经有人撰文指出,一些现实中对司法的强势干扰,往往采取非书面、无痕迹的方式进行,不仅事后难以取证、当事法官百口莫辩,而错案追责则沿袭着行政化的启动方式与结果论的惩处思路,让很多法官一边用颤抖的手指翻动法典,一边自问:“假如我这样做,我要被定为枉法裁判罪吗?”枉法裁判罪、徇私枉法罪,则是悬在每名法官头上,认定标准及程序模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一次司法不公正胜过十次犯罪,犯罪污染的是水流,而司法不公正污染的是水源。司法系统的枉法裁判、徇私枉法,严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动摇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损害了国家和社会期待的法治进程,理应受到惩处和判罚。但是,追责程序及方式,同样也是法治进程的一部分,标准不一、程序不明的追责方式,同样是对法治建设的伤害。


今年的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法官法》,自10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增加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负责从专业角度审查认定法官是否存在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并提出法官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者没有违反职责等审查意见(法官法第四十八条),也就是说10月1日以后将由省级以上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是否构成枉法裁判进行认定。


全国每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少说也有几十万件,而当事人或在现实中或在媒体上高喊遭到“枉法裁判”的铺天盖地,但究竟法官办的案件错了没有,是主观故意还是办案过失,亦或是法律认识分歧,目前来看,缺乏认定机制。


正式基于这种状况,也就出现了刑事司法程序中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上对法官办案程序及法律适用展开辩论、刑事法官在刑事审判裁判中对昔日刑事法官或民事法官裁判行为进行评判的现象。新修订《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枉法裁判的认定组织、认定范围、认定结果,是否也应该抓紧时间制定实施细则和启动实践操作。


没有真正的错案认定标准和责任认定程序,也就无从无争议的认定枉法裁判,难免让人担心追责启动的随意性和认定的主观性、行政性。尽管法不溯及既往,在如今越来越多的法官被追究枉法裁判刑事责任的大背景下,新《法官法》规定的枉法裁判的错案认定机制也应该抓紧时间组织实施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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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号法律支持:姜效禹,山东烟台人,从事法院工作十六年,现山东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微信号:sdyt86,立足烟台诚交各界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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