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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度空前,长生疫苗案国家、省、市公布追责名单,责令辞职、引咎辞职是什么问责形式?

烟语法萌 2019-05-16




8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会议同意对中央管理干部追责处理,


对金育辉(吉林省副省长,2017年4月起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予以免职,


对李晋修(吉林省政协副主席,2015年12月-2017年4月任分管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副省长)责令辞职,


要求刘长龙(长春市市长,2016年9月任长春市代市长,2016年10月至今任长春市市长)、毕井泉(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2015年2月-2018年3月任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局长)引咎辞职,


要求姜治莹(吉林省委常委、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委书记,2012年3月-2016年5月任长春市委副书记、市长)、焦红(国家药监局局长)作出深刻检查;


对35名非中管干部进行问责;


决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吴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副局长、原卫生计生委副主任,分管药化注册管理、药化监管和审核检验等工作)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会议责成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国家药监局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8月16日,根据国务院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问题调查组调查结果,吉林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决定按法定程序免去郭洪志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免去白绪贵担任的吉林省工信厅党组书记、厅长职务(2016年4月至2018年2月任分管药监工作的长春市副市长),


免去曾向东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免去闫海江担任的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责令长春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吕锋(2018年2月临时代管药监工作,2018年4月至今分管药监工作)向吉林省委、省政府和长春市委、市政府做出深刻检查。




8月16日,长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履行监管职责不力、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不力负有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的长春市相关人员作出组织处理。


按规定程序免去唐若迪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职务,


免去张文革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免去周福云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监管处处长职务,


免去于百川担任的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分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


责令长春高新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赵旭辞职,


责令长春新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杨文俊(2017年6月任长春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辞职


长春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于振波(2014年2月至2017年6月任长春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负责联系长春市食药监局高新分局)辞职,


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陈铁辞职。


(以上内容来自吉林省纪委监委)



注意,以上仅是根据国务院长春长生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问题调查组调查结果进行的处理,根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调查组在对长春长生公司调查中进一步查明,该公司生产的效价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涉及同一批次的201605014—01和201605014—02两个批号的产品,共计49.98万支。


目前国务院调查组正在对长春长生公司生产不合格百白破疫苗涉嫌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深入调查。将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和人员从严惩处,同时对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失职、失责、失察、不作为严肃追究责任,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用中纪委网站的话,此次疫苗案问责速度之快、力度之大,问责对象级别之高、人数之多,均属罕见。调查结果在指出疫苗生产者逐利枉法的同时,直指“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渎职”也是造成本次疫苗事件的主要原因。问责中,大面积使用了责令辞职、责令引咎辞职问责方式,成为本次问责处理的重要特点。



《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从这一排列顺序可以看出,从问责的严厉程度而言,免职重于责令辞职,责令辞职重于引咎辞职


2004年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并在第十五条中具体列举了应当引咎辞职的九种情形。第十九条则规定,“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关于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后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作出的规定是:“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不等同于撤职,也不是辞去公务员身份和职务,除非另有党纪政务处分,一般仍会保留原先的职级待遇。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所以,理论上,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领导们,只是受到公务员内部纪律处分,一年后就有机会重新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后就有机会提拔到更高职务。


对于疫苗案造成的如此严重后果,仅仅是内部处分,难道不构成违法犯罪?不构成玩忽职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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