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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炮三响!C律师一次违规,引来三张罚单

律界观察 2023-01-08

转自:律媒智库

近期,重庆市司法局发布了数份针对律师行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其中,由于一位律师的违规行为,律师本人、律所主任、律所分别被渝中区司法局给予行政处罚。
1
律师被警告!经查,重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陈小令(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710159***)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后,未按照国家规定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私自收取费用。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陈小令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2
律所被警告!经查,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5001201130278***)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升正所陈**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该所存在对本所律师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3
律所主任被警告!经查,重庆升正律师事务所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升正所陈**律师私自收案私自收费,彭长林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610662***)作为升正所负责人存在对本所律师未能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渝中区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2年3月16日对彭长林律师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再次提醒,律师朋友依法诚信执业,律所主任要切实担负起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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