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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谷滩杀人事件”一审:判处被告人万某弟死刑|聚法案例

搜案例 找 聚法 2022-12-05



 前 言 


2019年8月5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万某弟故意杀人一案。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弟及其辩护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11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万某弟故意杀人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万某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片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万某弟产生杀人想法后,于2019年5月24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月池路的两家销售店分别购买了作案工具尖刀和毛巾,并于当日17时许乘出租车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发现被害人沈某鋆及同伴共三人迎面走来,万某弟决定杀害走在三人中间的沈某鋆并尾随三人身后。


当行至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上的和昌集团在建工地门口处时,万某弟持尖刀从沈某鋆身后往其颈脖部处连刺数刀,将沈某鋆杀倒在地后,又往沈某鋆颈脖部连捅数刀,之后扔下作案尖刀逃至旁边的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沈某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沈某鋆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伤全身多处致大出血死亡。


当日18时左右,万某弟在锐拓资本大厦地下车库内,在南昌市特警支队民警搜查过程中主动投案。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万某弟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缓解状态,辨认和控制能力完整,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观点


被告人万某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告人万某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作案对象的选择上具有随意性和不特定性,人身危险性大,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残忍,罪行极其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万某弟当庭表示上诉,该判决依法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知识拓展


问题:什么情况下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颜三忠称,什么情况下应该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比较关注和存在争议的问题。


刑事诉讼过程中原则上采取“无病推定”原则,要推翻这种推定必须有被告方的举证,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人员的鉴定加上法官的审查和认定。但无论什么性质的精神病人犯罪,都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鉴定,确定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经鉴定,实施犯罪行为时没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不承担刑事责任;具有部分辨认控制能力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经鉴定,实施犯罪时具有完全辨认控制能力的,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史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


来源 | 人民网、江西高院、澎湃新闻(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侵权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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