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驰车主维权事件”:官方决定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聚法案例
来源|新京报、观察者网、陕视新闻、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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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单提车仅五分钟,发动机竟漏油
近日,一则女车主在4S店内哭诉的视频在网上广泛流传。视频里,女车主坐在一辆崭新的奔驰前车盖上,带着哭腔控诉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刚买了一辆奔驰,还没开出门发动机就漏油了。半个月过去了,我打电话催处理结果,对方却说按照国家‘三包’规定,可以给我的新车换个发动机!”
据视频中女车主讲述,距离她签单提车才5分钟,发动机就发生了漏油。“我马上打电话给销售,对方说这是发动机没油了,你开来店里我给你加油。”车开回店里后,奔驰车就一直在店内停了15天。这15天内,女车主和利之星4S店交涉了三次。“第一次利之星说要退款,后来又提出退款不方便改为换车,再又说换车也不方便改为补偿,我都答应了。”
直到4月8日,4s店再一次推翻之前的解决办法,“他们说这种情况根据国家的‘三包’规定只能换发动机,我一公里都没开就换发动机,简直是无妄之灾!如果真换了发动机,连二手车都卖不出去,我为什么要接受?”女车主被逼无奈再次到利之星4S店讨说法,才有了这段视频。
据视频,为了庆祝女车主30岁的到来,家人想帮她换辆好车。这辆奔驰为贷款购车,价格66万元,女车主支付了20多万元首款。“我花了这么多钱连车都没开一天,凭什么还这笔贷款?但奔驰金融回复说这是个人名义贷款,必须按照规定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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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车主的几点诉求
4月13日上午,奔驰女车主在其丈夫等人陪同下,来到西安利之星4S店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一份正式的书面投诉材料并表达了相应的诉求。
她的诉求包括:
1.调查该车车辆历史,要求知晓该车到店至销售期间的基本情况;
2.车辆PDI检查是否真实,检查人员有无资质?3月22日付款到3月27日提车期间又做了哪些检查,有没有检查到问题,检查人员有无资质?
3.没有任何利益的第三方对车辆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依法赔偿,如果是三包问题,也愿意接受。
4.调查4S店在销售过程中是否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是否有强制消费,收取的金融服务费是否合理?要求调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每年有多少消费者被动消费?
5.规范汽车行业车辆PDI检查及从业人员素质;
6.奔驰官方要给一个正式的道歉和情况说明;
7.对个人精神方面的损害给予补偿;
8.对汽车行业销售方面的乱象进行整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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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道歉:已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调查
4月13日17时44分,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其官微就“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一事首次发布声明,称已派工作小组前往西安展开调查。
官方通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4月14日早上7点多,西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官方微博@西安发布 就此事发布通报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已对“利之星”立案调查,责成尽快退车退款。
通报称,引起关注的“某女士购奔驰车消费纠纷”一事,记者采访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到该部门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目前,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利之星”4s店继续加强沟通解决投诉问题。对消费者新提出的诉求和证据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处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通报中提到,店方负责人表态愿意立即退款、承担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核实后相应的法律责任,某女士感谢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的支持,但目前不能接受店方退款,并且愿意接受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更换发动机、或退换车的结果。
(图片来源:西安发布)
1.女车主诉求中提到的“PDI检测”是什么?
上文所说的售前检测为“PDI检测”,全称为Pre Delivery Inspection,是国际通行的汽车整车售前的检测。但PDI检测,是汽车出厂后的最后一关。汽车从生产线产出后,有一道下线检测,完成检测的车辆分发到各经销商手中。经销商收到车后,会再进行一次售前检测,无问题后将汽车放在4S店售卖。汽车找到买家后,针对客户,还有最后一道PDI检测。
业内人士认为,此次西安女车主购买的新车发动机出现问题,很有可能是车辆在运输途中出现磕碰。“车辆在长途运输中一些车会有运损,如果有运损,4S店会上报厂家,针对运损压低车辆进价,比如原价100万,报损后可变为80万。”运损车销售时有折扣并会明确告知消费者。但有的4S店会把运损报给厂家后,自行将车修好,再欺瞒消费者,把有运损的车以原价卖出,“这样就可以多赚20万的差价。”
2.奔驰4S店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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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可以适用上述条款呢?以下相关案例会给你答案。
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即将原来的“1+1”赔偿升级为“1+3”赔偿。与该法律相配套的规章《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则详细列举了经营者不得有的21种欺诈行为。
办案法官表示,消费者如有证据证实受到经营者欺诈,既可以采取行政投诉或行政执法途径维权,也可以通过诉讼维权。司法认定经营者欺诈,判决支持“退一赔三”具有终局裁判性,对于推动行政执法净化消费市场,规范市场公平交易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然,经营者构成欺诈是消费者获赔的实质要件,消费者若要起诉维权,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张某已举证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隐瞒车辆曾被出售的信息的行为,且该行为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隐瞒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故该公司应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摘自法制日报《重庆一汽车销售店因欺诈被判退一赔三》
对于该事件,你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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