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0号】

律道湾湾
2024-09-02
新朋友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商务合作微信号:zm15367846783

投稿邮箱:1033645968@qq.com

本文来源:中国人大网


(2017年11月17日国务院令第690号)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家庭接生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接生人员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

 

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三款中的“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律道湾湾法律加油站


(ID:LUDAOWANWAN)

长按上图识别二维码加关注


点击下面"阅读原文" 【查阅历史消息】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律道湾湾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