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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一个很重要的日子,事关新媒体……

法之剑 法之剑 2024-04-14

文|庄志明律师

今天是一个重要的日子,出家人不打诳语,不信请看图:

周末无意中看到“扬州教育在线”的《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于今日10月15日正式施行。请各校外培训机构认真学习并对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合规开展培训业务,为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健康积极社会环境。

关于“双减”,很多人不解,困惑,总认为国家和人民群众对着干,“双减”好像阻碍他家孩子上清华大学似的。“双减”的背景因素很多很复杂,不过扬州教育局在《致全市校外培训机构的一封信》里倒是很直爽地指明了一个重要原因:“为青少年和儿童的健康成长营造健康积极社会环境。

对“双减”总有些人唧唧歪歪一句话:减负越减越重……这论调和数年前“反腐越反越多”何其相像,本质上它们都是利益既得者洗脑的中心思想,目的是让你放弃“双减”,放弃“反腐”。

国家的未来在青年,在儿童,如果青年儿童的生理心理普遍因学业负担未老先衰、老气横秋、暮气沉沉,于家庭、于整个国家肯定是不利的。我们说个明显的现象,比起三、四十年前,现在学生的近视眼是以前的多少倍?在营养条件比过去不知好多少倍的情况下,近视眼不知增长多少倍,这不是问题是什么?

近日巴勒斯坦和以色列打得不可开交,生灵涂炭,死伤惨重。巴以战争再次告诉我们,战争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庆幸生活在一个和平的国家。但和平不可能一劳永逸,未来中国面临战争的危险依然存在。当战争来袭,全是近视眼的青年怎么能应对战争?想想都可怕。

巴以战争以血的教训提醒我们:备战备荒为人民,不过时

扬州市教育局关于“双减”工作的这封信内容丰富,干货满满,深入浅出,既有较高的政治站位又能结合工作实际,我原原本本看了三遍,很有收获,深受启发。

读者的时间宝贵,不必全文读这封信了,我把这封信的五个方面简单列一下:

一、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不得开展学科类培训

二、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要加快申请办学资质

三、培训机构的服务行为要按照《办法》进行规范

四、培训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管理要求

五、培训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

第一个方面,笔者要隆重加料:《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擅自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此处明白的,自然明白,不赘述。

但今天笔者所说的“收获”绝不是以上一---四方面,我的收获是:“五、培训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

乍一看?这话说的也太绝对、一刀切了吧!“培训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开始我怀疑是今天周末教育局没给小编加鸡腿,小编情绪化的呢。后来认真一查,关于培训机构严禁发广告的精神来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俗称《双减意见》):

确保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不刊登、不播发校外培训广告。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各种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违法违规广告行为。

读者把这些场所和空间比对比对,看看还有其他地方可以播发培训广告的?反正我是想不起来了。由此看来,“培训机构严禁以任何形式发布培训广告。”这个还真的是这样的,此提醒大有必要,教育局古道热肠。

对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行为,《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对新媒体来说,笔者特意提醒下,违规发布培训广告,还可能触犯广告法,被处没收收入+罚款。注意,罚的要比收的多得多。

流量虽香,还是要注意吃香。忠言逆耳,听不听,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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