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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聘用制书记员待遇这么差,何以留人?

敏敏之音 法官驿站 2019-05-19

来源 | 转载自“法眼观察”,原载“律事通”(ID:yunfalvshitong)  

作者 | 敏敏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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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人社部联合发文,对法检两院聘用制书记员做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试行)》中规定,一方面,聘用制书记员将被纳入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由人民法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采取省级统一招聘模式,加强聘用制书记员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另一方面,聘用制书记员所需经费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障,落实经费来源渠道。


最高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指出,开展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旨在探索通过编制外聘方式增补书记员,畅通书记员职业发展路径。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法官员额制改革奠定基础。


一、聘用制书记员待遇有多低?


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同为司法辅助人员,书记员主要从事开庭准备工作、法庭记录、通知当事人、卷宗装订等事务性工作。工作强度一点不比法官助理低,任务一点不比法官助理少。但是,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待遇却差强人意,甚至可以说,远远不能让聘用制书记员安心工作。


从《聘用制书记员改革方案》来看,通篇多是管理,但对于待遇这一块却是轻描淡写,只说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动态调整,但缺乏限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导致在基层执行时,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就变成了就低不就高,可以说,能有多低,就有多低。


据我一位好友描述,她在基层法院做聘用制书记员七年,工资从760元涨到现在的1800元,而且,这1800元还未扣除社保,到手工资每月1580元,这就是她在陕西省省会城市法院的全部收入,好几次她都想离开,但她的指导老师极力挽留。


我想,站在法官的角度,很难找一位和自己合得来的书记员,更难得是,她是法律专业出身,做书记员得心应手,但即便如此,她依然想走,只因在待遇方面,法院给她的,很难让她满意,而且,法院的各类福利待遇均与她无关。直到最近,法院又将她们改成劳务派遣模式,这样,一些书记员便执意离开,而基层法院,又开始新一轮招聘书记员。


有人将聘用制书记员称之为“司法民工”,干一样的活,甚至于,干最累最多的活,拿的却是最低的薪水,是名副其实的廉价劳动力。为何法检两院的聘用制书记员福利待遇很差呢?这是因为基层聘用书记员并未被纳入当地财政预算,致使法检两院给聘用制书记员发放工资都是从在编人员的经费中抽取部分经费,这样,数额便十分有限。


工作的薪酬标准,映衬的是一个人在社会上在单位的价值。薪酬标准过低,这项工作干起来便纯属应付,出现差错就在所难免,毕竟,责任心是建立在对工作认同,对工作有干劲的基础上,聘用制书记员拿最低的工资,何以要求他们拿出十分的热情来对待这份工作?


二、各地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都是低工资


搜索一下各地法检两院招聘书记员的相关情况发现,聘用制书记员基本都是低工资,无福利,任务重,无前程,而且,多以当地最低工资为标准上下浮动。


1、吉首市检察院将聘用制书记员委托给第三方单位招聘,即劳务派遣模式,书记员基本工资为每月2000元,每增长工龄一年每月增加100元,止2500元封顶,绩效工资每月500元,根据考核结果按年度发放。


2、莆田中院招聘书记员,工资明确为基本工资不低于福建省政府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3000元,专业要求是非法律专业为本科,法律专业要求专科。


3、2017年2月,江苏省检察机关对外招聘977名书记员,然后,江苏省三级法院又招聘1098名书记员。用工形式属于劳动合同制。工资标准为,只要正常工资,能拿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7倍,而江苏省最低工资中最高额标准为1770元,也就是说,江苏省法检两院的聘用制书记员工资大致为3000元。


4、天津市第一中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每月工资为3000元,缴纳社保,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


5、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工作每满一年月工资增加30元工龄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和周末双休;就餐补助、出差补助等与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待遇相同,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法学专业优先。


通过上述公告可以看到,各地对于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基本都维持在3000元左右,有的地方更低,而且,增长幅度十分有限。除了上述工资之外,在编人员的补贴、绩效和过节福利和聘用制书记员没有任何关联。更有一些聘用制书记员会成为法官犯错的替罪羊,大不了对聘用制书记员予以辞退来搪塞舆论和应付追责,就和企业辞退犯错员工一样。


上述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情况,和工作努力与否,任务完成与否关联不太大,这就导致,一些书记员工作不尽心,工作不认真,但限于书记员难招,法检两院基本就是将就着用,不敢轻易辞退,除非书记员严重违规。


三、聘用制书记员专业多样,离职率颇高


聘用制书记员的专业五花八门,各个专业均有。虽然更多的法检两院要求法律专科,其他专业为本科学历,但是,能获得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者,如果真想从事法律职业,都会通过各类方式拿到本科文凭,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就会立马离职,可以说,聘用制书记员就是法律专业学生的跳板,而不是他们的理想追求。


我在基层法院和本地中院即见到有计算机专业、医学专业、行政管理专业的毕业生加入书记员队伍,一问他们,仅仅是把这个工作当做一个临时过渡,等到有合适的工作立马走人,这样的法检书记员队伍,又何以能让法官和检察官们放心使用呢?


从各地频频招聘书记员亦可证明,聘用制书记员的离职率相当高,而且,比起其他企业,这是一个离职率压根不敢统计的行业,因为一统计,简直超过离职预警线。工资本身过低,而且增长速度过慢,让人看不到前程和未来,用工方式还变为劳务派遣,很多聘用制书记员便一走了之。


可以说,他们其实不想走,其实想要留,但是,留下来,多没有勇气。与在编人员的巨大心理落差就是一大梗。而且,工资待遇低到尘埃,还让人看不到增长的希望,到了一定阶段,他们便面临着结婚生子、买房装修,家庭开支增大,这让他们拿什么养家糊口?每月拿到手的工资,就只够生活,没有多少积蓄,谁会把一个工作干长久?

 

四、法检两院为何要用聘用制书记员?


我一直不明白法检两院为何总爱招聘聘用制书记员,难道是地方组织部门不给人吗?不能通过公务员渠道招聘吗?这些聘用制书记员和公务员式书记员干同样的活,但福利待遇却相差很大,而且,离职率相当高,可以说,基层法检的书记员,年年在招人,也年年在走人。


在法院,法官好不容易培养好书记员,教会了他各类技能,没想到,书记员突然就离职了,这只会挫伤法官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和动力。书记员不停换人,法官得不断和新书记员磨合,这只会增加法官的工作负担,导致一些法官不愿精心培养聘任制书记员。


长久来看,聘用制书记员本身就把此项工作当做一个跳板,又有多少人会秉持司法公正理念。没有职业化和专业化的书记员,就不会有法官和检察官的负担减轻,口口声声说司法改革让法官和检察官受益,但是,谁来关注书记员的权益?书记员的权益无人关注,法官能抽出时间安心裁判吗?


从经济的角度考量,聘用制书记员确实能够减轻财政的一些负担,但是,财政负担的减轻却是以书记员像割韭菜一样,换了一茬又一茬,法检两院根本招不到长久可用之才,影响的最终还是法官工作的积极性,影响司法裁判的效率和公正。从司法正义的角度出发,我们宁愿花这部分财政的钱,也应当让书记员安心工作,专业工作,而不是做一天书记员撞一天钟。

虽然中央一再强调,要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要求法检两院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有些法检两院干脆将聘用制书记员撇给劳务派遣公司,直接不和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这即导致书记员们对法检两院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更加缺乏,这一招,即让很多书记员立马离职,工资待遇差、各类福利待遇没有,劳动任务繁重,现在,连劳动关系也没有了,这样的工作,何以会吸引优秀的法律人才加入呢? 


五、如何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的流失?


那么,如何解决聘用制书记员的大面积流失,又能让他们安心工作,以缓解法官繁忙的审判事务呢?我们有必要重新定位聘用制书记员的福利待遇和发展前景,而不是仅仅想着使用廉价劳动力。


1、能将书记员纳入公务员序列,就一定要让书记员获得公务员身份,这样,他们在法检两院干活才不会感到“同工不同酬”,也更有责任感,而不是干一天算一天,反正不会长久。


当然,在2003年,中组部、人事部、最高院联合发文《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首次要求各级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但时至今日,我们对于书记员管理,依然是脱离编制,总想着合同管理,而不是编制管理。这一点,能纠正,寄望于纠正。


2、如果暂时无法让书记员纳入公务员序列,至少应当大幅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除过在编人员的公务员福利外,至少应当同工同酬,让他们安心工作。法检两院的工资,尽量将合同工和在编人员持平,区别对待的后果就是造成合同工心理落差太大,更加对这份工作没有信心和看不到未来。


让他们不仅把聘用制书记员当作一份工作,而且,是一种可以长久干下去的工作。就如同在企业工作一样,让他们有奔头,能看到前景,并乐在其中,而不是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敷衍他们,这样,不仅书记员干不长久,法官和检察官也不愿培养他们,因为,培养得再好都会走,何必花时间和精力呢?如此下去,书记员会有什么前程呢?除了走,就是尽快离开。


3、说到底,聘用制书记员的待遇这么差,他们为何要留下?不给相当的工资,法检想招到长久可用的书记员,想都别想。现阶段,没有人愿意把书记员当作毕生的职业理想和追求,都是在做离开的打算,这样的书记员队伍,何以能让法官和检察官剔除事务性工作,又何以保障法官和检察官专心于案件呢?


试想,别人一问聘用制书记员在那里工作,回答在法院工作,那不是法官吗?不是,我是书记员。待遇有多少,扭扭捏捏不敢说,因为太低,不好意思说。这样的对谈,挫伤的是聘用制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如果我们能大幅度提高聘用制书记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不是以当地最低标准来定义他们的工资。让他们身在法检两院,一天不是总想着离开,而是愿把这份工作干到底,并且尽职尽责,那么,我们又何愁招不到长久稳定的可用之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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