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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中院提级管辖一民事案件,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




近日,宁波中院依职权提级管辖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宁波中院为落实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而探索试水管辖的首起民事案件

张某某自身患有癌症,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肋骨骨折,送医治疗后,因肋骨骨折影响肺功能,致使其呼吸骤停、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就张某某所患癌症的参与度问题,即在认定损失、分配责任时,对于原有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各方存在争议。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由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石碶人民法庭立案受理。

在司法实务中,针对如何认定原有疾病的参与度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为了统一裁判尺度,打造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示范性案件,在与海曙法院充分交流、深入对接的基础上,宁波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决定依职权提级管辖该案。宁波中院民二庭承办法官郑辉表示,该案的提级管辖对于厘定法律适用分歧、完善提级管辖机制、探索改革路径等具有重要意义。

该起案件的审理,将以最高院《试点实施办法》和省高院《浙江法院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为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基层法院以及当事人的对接,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推动提级管辖各项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切实抓好成果转化。



宁波中院作为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法院,不断探索建立、完善相应机制,力争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一是在案件数量测算预判基础上,建立动态调整优化审判力量配置机制,确保人员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办案一线倾斜;
二是探索建立新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发现识别、内部甑选、报请提级管辖机制;
三是探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律师申请提级管辖机制;
四是完善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运行机制,确保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五是充分发挥市中院审判业务指导作用,完善法律统一适用机制;
六是找准改革试点与审判领域“当事人一件事”集成改革的结合点,注重吸收其他改革工作成果。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改革再审程序,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等五个方面,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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