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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未按法院通知交出车辆,可能构成犯罪!

黄岩法院 浙江天平 2021-09-27



拒不交出车辆  逃避执行终判刑

王某因加工合同纠纷等被告上法院,经判决,王某需归还欠款567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王某收到后逾期未履行并未报告财产;经查,王某名下有三辆汽车,法院依法查封并向王某发出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王某收到通知后,既不交出车辆,亦未主动说明无法交出车辆的原因。

为此,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黄岩公安立案侦查。

被公安刑事拘留的那一刻,王某才如梦初醒,后悔不该对法院通知置之不理,主动联系家人履行了债务。但王某的行为已然构成犯罪,最终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


主动交出车辆 履行义务显诚信

一起金融借款案件中,因借款人无偿还能力,作为担保人的项某要履行5万元的还款义务。

今年1月25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项某第一时间前来法院主动报告财产,说明自己的经济情况,并表示自己名下有一辆车,愿意配合交车。执行干警查询后发现,项某名下除了该车辆外,确无可供执行财产。

项某主动交车的行为,促使申请人与其达成和解。车辆进入拍卖程序,所得款项悉数用于偿还债务。

鉴于项某主动履行的诚信行为,法院未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解除限高措施。


为何被执行人未按法院通知交出车辆

要被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那么,被执行人拒不交车行为,是否属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车辆被人民法院查封,经人民法院通知执行仍拒不移交该车辆给人民法院,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显然,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车辆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本身具有一定的价值,也是可供执行的财产,必须变现用来清偿债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人民法院发出通知指定其交付时拒不交出,将会直接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严重侵害了司法的权威性,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当然,有些被执行人认为自己名下的车已经转让或质押给他人,无法交出,但这些情况,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必须立即向法院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应证据,由人民法院审查真实性,否则人民法院同样以涉嫌犯罪移送侦查。对此,《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也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提出车辆非其所有或已经抵债给第三人,但未经案外人异议程序、诉讼程序审查确定的,仍应当认定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涉案车辆未实际扣押的,不影响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所以,对人民法院发出的通知绝不能不理不睬,否则后果很严重!另外提醒试图将财产“转移”或将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被执行人,莫要心存侥幸!👉推荐阅读:拒不履行借他人名义买宝马,如今她坐在拘留所里哭|强制执行法制宣传(一)

法官寄语

每一个当事人,面对生效裁判文书,都理应积极履行义务,这才是遵法守信行为。车辆既是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属于消费品;如果被执行人非但不履行义务,还保留车辆归自己享用,把自己的方便、潇洒架设在债权人的痛苦之上,这种行为不仅属于严重的失信行为,也扰乱了社会正常的信用秩序。人民群众会深恶痛绝,法院也会将其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希望被执行人能够积极履行义务,主动向法院交出车辆,做一个守法守信的人!     编|执行小编团队


来源: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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