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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 关于律师列席审委会的三点看法 | 法宝推荐

【作者】车浩(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来源】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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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外刑法学。


关于律师列席审委会的三点看法:

第一,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是现行法规定的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方式。这是基于法律授权和司法文件的明确规定,是一种普遍性的列席权。根据两高规定,在无期、死刑、抗诉等类案中,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检察院可以提出列席要求,要求行使法律监督权,对此,法院无正当理由是不能拒绝的。

相反,律师是否列席审委会,并不是辩护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而是法院基于审判权解决个案的一种方式。只有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邀请律师列席,而律师本人无权要求列席审委会。

因此,基于以上差异,将检察院和律师比较作为论据,来驳斥律师受邀列席审委会,并不妥当。

打个不合适的比喻,小明可以因为饿而提出要父母做饭,因为父母对自己的小孩有照管义务,小明有这个权利提出吃饭要求。但是,父母也可以邀请邻居家的孩子小红来家里做客吃饭。小明看到了可能会很不爽,质问小红他凭什么?其实,小明和小红虽然坐在一个桌子上吃饭,但权利基础是不同的,前者是小明自己的权利,后者是小明父母的权利。因此,小明质疑小红没有和自己一样的子女身份,并不能构成反对小红来同桌吃饭的法理基础。

第二,律师列席审委会的最大问题,不在于他没有和检察长一样的权利基础,而在于,法院这种做法,对司法有没有危害?在我看来,如果这种方式常态化,可能会导致庭审的空壳化和形式化,实质的审判权被上移到审委会。既然审委会要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就变成了实质上的再次开庭。以合议庭的庭审为中心,就异化为以审委会的庭审为中心了。

因此,对于法院来说,邀请律师列席,固然是抵御检察院的监督权在个案中转化为再次强势公诉的一项武器,也有利于在重大疑难案件中加大审委会决策时考量各种意见的全面性,但是,也必然会打破法院内部的法官庭审与审委会之间的机制平衡,造成内部权力失衡和法官责任制的落空。可谓杀敌一千,自损八百。兵者国之杀器,不得已方用之。

第三,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利弊,学界很多讨论,这里不再跟进。但是,从一个中立的学者视角来观察,如果不能将检察长列席时的监督权,与再次代表公诉机关强化个案公诉意见,在制度和实际操作层面而非概念层面,明晰地、实质地区别和切割开来,那么,法院又将律师拉进来,作为在审委会层面制约检察院的平衡力量,审委会被异化为二度庭审的做法,恐怕就难以避免。

从一个更大的视野中来观察,类似的改革措施都难以避免,注定早晚会出现。无论它由哪个法院启动,无论它以什么样的名义,甚至它对法院内部的潜在影响也会被忽略。因为它契合了外部权力博弈游戏的普遍性规律。古往今来,机构个人,受规律支配,概莫能外。 

所以,最理想的状态,是尘归尘土归土。个案由法官而非审委会在庭审阶段解决,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监督权,在内容和方式上要明确区隔于检察官在个案中的公诉权,律师就努力在庭上做好辩护工作就行了。法检律各安其职,以庭审为中心,还司法本来面目。


背景


6月4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偕林主持召开2019年审判委员会第16次会议,讨论研究被告人林某故意杀人上诉案。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一项重要探索和创新,此次会议首次邀请该案辩护律师到会陈述辩护意见,并接受福建高院审委会委员的提问。受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霍敏的委托,该院副检察长叶燕培列席会议并发表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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