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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2016

2016-05-04 编辑部 法务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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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实施后,许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规定了解的不太详细。法务之家将为您着重介绍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含义及认定,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些期间夫妻所得财产,除约定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注意一下奖金,举个简单的例子:

(1)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貂蝉身为运动员代表国家参加奥运会获得金牌并获得奖金10万元(为了通俗易懂,不真实见谅)。因为该奖金具有人身专属性,所以为貂蝉个人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举两个例子:

(1)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以个人财产购买一套200万的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的变化抛售后的价值为300万。那么这100万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答:不属于,因为该100万收益属于自然增值,仍应视为个人财产。

(2)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以个人财产200万投资于甲公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100万收益,该收益是基于投资行为所产生的。既不属于孳息又不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夫妻共同所有。

因此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主要看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来判断。如果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是自然增值则为个人所有,如果是基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的收益,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举三个小例子,注意区分:

(1)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前写了一本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书出版,取得了50万元的稿费,该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蝉和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一本书并出版,貂蝉与吕布离婚后才取得50万元的稿费,此时的收益归谁所有?依然是夫妻共同所有,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是在离婚后的,仍然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貂蝉与吕布结婚,貂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写了本书,貂蝉与吕布离婚后,该书出版,貂蝉取得50万元稿费,这时50万元属于貂蝉个人所有。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收益不是实际已经取得也不是已经明确取得收益,因而属于个人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举两个例子:

(1)貂蝉与吕布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布父母去世,未立遗嘱,吕布继承100万遗产,该100万则为夫妻共同所有。

(2)貂蝉和吕布结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吕布父母去世,留有遗嘱将其100万遗产留给吕布一人,该100万则为吕布个人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段作者:杨颖超律师,北京宝辰律师事务所,法务之家原创组成员)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核心内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若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否则,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下面,法务之家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文章最后附:最高院关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如何认定的2个答复

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以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以及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为判断标准: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可以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院: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如何认定的2个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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